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凶残到这地步。”
鲁迅先生在说这句话时,将人性的凶狠险恶描述得淋漓尽致。有的人生来就品格低下,即便接受教育也无济于事,骨子里的恶已经将其作为人的良知吞噬,下面要讲的莫某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莫某1995年出生在广西桂平,年轻力壮的他没有想过找一份正经工作,常年四处游荡,得过且过,偶尔在工地上面打短工,手中有点闲钱就拿去风月场所挥霍。
他的父母都是农民,一辈子踏实本分,对他最大的希望就是早点成家,为了让他生活轻松一点,父母东拼西凑给他买了一辆车,有了车之后他更是经常玩乐,身上已经完全没有钱之后,他无法再进入风月场所,丧心病狂的他在2019年10月13号这天居然有了找单身女子QJ的想法。
有些犯罪分子本来没有犯罪动机,在见到年轻貌美的女性之后见色起意,而莫某并不是这样,他从这一天上车开始就是为了找一名落单的女性,对这个时候的他来说,不管对方年龄有多大,不管对方是已婚还是少女,他都只想立马实行QJ。
带着这种恐怖动机,莫某驾驶着车辆从广东出发回广西,回到桂平市之后,他直奔乡镇,因为地方越偏僻越有利于他作案。
他到桂平市的时候已经是晚上,开车前往金田镇的时候夜色更深,农村家庭的生活作息都很规律,到了晚上很少有人出门闲逛,女性更是极少出门,所以莫某并没有在这里发现目标。
内心的邪念越来越强,他如同被什么蛊惑了心智,满脑子只想着赶紧抓一个单身女性,于是立马又将车开往垌心乡,在这里也没有发现目标之后,他又继续往平南县的大鹏镇行驶。
就在大鹏镇,莫某终于在一个路口看见了女性的身影,但是这名女性坐在一名男子的电动车上,看上去两人是夫妻。莫某对女性的渴望促使他直接无视了那位丈夫的存在,一脚油门踩下去,车子直直地撞上了夫妻俩的电动车,两人都被撞出去很远。
眼前的男女都被撞得头破血流,躺在地上低声呜咽求救,场面惨不忍睹,莫某此时却感觉内心有种不可抑制的兴奋感,赶紧下车将还在流血的女子抱到自己车上,为了不让别人发现,他细心地将摔坏了的电动车丢到旁边的草丛里面,然后才上车对女子进行QJ。
回到车上之后,女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莫某明知眼前的人停住了呼吸,满身邪欲的他依旧没有停止动作,对女子的尸体进行J污。
终于发泄了自己的兽欲之后,莫某将女子的尸体抛在附近的草丛中逃之夭夭,被撞的男子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救治也已经断气。莫某在跑出一段距离之后,因为害怕被人发现自己的车辆有异常,在一个偏僻的地方直接点了一把火将车子烧毁了。
为了发泄兽欲,驾车辗转几个镇寻找目标,就算看到是一对夫妻也不顾一切地撞过去,即便对方已经死亡也还要进行QF,莫某的行为用丧尽天良来形容也不为过。
天一亮,很快就有村民发现了遇害的夫妻俩,警方通过调查之后锁定了莫某的嫌疑,面对警方的讯问,莫某表现得极为淡定,坦然承认自己最初的目标就是QJ女子,并且这个想法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刚好在这一天晚上行动了而已。
这种恶劣行径实在令人发指,2020年,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他进行公诉,指控他触犯故意杀人罪以及侮辱尸体罪,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既然莫某自己都承认他的犯罪动机就是QJ,实际上也确实对女子进行了QJ行为,为什么检察院并未指控他触犯QJ罪?这主要由莫某的犯罪行为决定。
当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时,行为人构成QJ罪,需要依法接受刑罚。莫某虽然有这种犯罪动机,但是当他发泄兽欲时,女子已经死亡,所以已经不具备自身的意识。
因此莫某这时候的行为只能以侮辱尸体罪来认定,不构成QJ,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犯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侮辱尸体之前,他故意开车将夫妻二人撞倒,明知他们俩已经受到重创,不及时接受救治的话必然有生命危险却不施救也不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将莫某抱回车上并将电动车藏匿,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表现,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莫某与两名受害者素不相识,仅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而将两人残忍杀害,性质极其恶劣,因此莫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检方认为,莫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审判结果虽未公开,但是莫某最后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像莫某这种丧心病狂的人少见,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自身安全,晚上少出门,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最好结伴而行,多留一份谨慎,给生活多一点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