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险和附加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分为2中形式:一种是针对主险和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分别设计除外责任,另一种是先设计总除外责任,在分别对主险和附加险设计除外责任。因第二种方式采用的比较多,所以俺这种方式进行介绍。
总除外责任:
1.战争相关风险:包括国家间战争、国内战争、武装冲突、政变、谋反等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与公共当局相关的风险:没收、征收、销毁会损坏。可是因为被保险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被没收,或为了公共利益被征收。
3.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可通过扩展条款予以承包。
4.被保险人高管或代表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人高管或代表明知或可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或发生第三者责任,却听之任之或希望其发生,则保险人自然不予赔偿。但一般人员的上述行为不再除外之列。
5.核责任。因为核反应(裂变、聚变)、核(材料和武器引起的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这种损失一般巨大,且无法准确确定其范围和程度,难以核算保费。
6.大气、土壤、水体污染或其他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同上一条,损失难以核算,难以核保。
7.暂停或停工。因为工程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赔,通常例外。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通常属于间接损失。
9.免赔额以下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从其定义可知,无需解释。
主险,即物质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费用。设计错误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损失属于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设计错误引起的被保险财产自身(有设计缺陷这一部分)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
2.由必然的或渐变的因素引起的损失,如自然磨损、褪色、老化、物质本身变化、自燃、氧化、锈蚀、虫蛀、鼠咬、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所产生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力装置的本身损失。一切险只负责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至于操作不善、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另有相应保险覆盖。
5.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该损失由施工机具和器具险覆盖。但由于他导致的除自身外的其它财产损失属于一切险?
6.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7.文件、档案、票据、有价证券、账簿、资料及包装的损失。这些物品可以采用其它保险覆盖。
8.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等。另有保险覆盖。
9.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10.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工前一句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或其周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主要是指改建、扩建项目。通常需要对此进行扩展保险。
11.保险期限内,业主已经接收说实际占有或使用部分工程发生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项下的除外责任
1.应由一切险项下承担的物质损失,或本应在项下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2.工程附加险投保人(工程承包商)及其雇员、工人,其所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3.有国家规定的必须办理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