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后半部分我暂时不做过多专业解读,会涉及到政治和哲学的问题。但整句话都非常的触动人心,能感觉让每个人都会受到重视。提到民法,我们国家出台的《民法典》总共分七编: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大概一扫,所关涉的问题都是人之为人所需要的。

那么我想说贯彻《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这几个原则看着类似,实际大有区别,而且逻辑顺序不可以更换。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存在着这样的原则。那就跟着我了解一下吧!

一、平等原则

贯彻我们生活中的《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可以说是定海神针啦 !很多人对平等有着不解和困惑,感觉到自己总是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其实在民法中平等侧重的是形式的平等,也就是机会的平等,并不是结果的平等。换一种解释也就是说大家作为主体,在法律上地位是一样的,都有平等的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每个人都可以去参与,就意味着在参与过程中可以去平等的协商,如果在参与过程中如权利受到损害之后,可以被平等的保护,是这样的一个逻辑关系。

要给大家提醒的是,这个假设的平等,对一个社会来说是多么重要!大家知道我们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在过去的40年,发生了天翻复地的变化。虽然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活力被迸发出来了。在民法上确立平等原则,在价值上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比如说参与一件社会事务,大家都有机会参与和大家都能享有参与的结果,哪一个更能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呢?那肯定是前者,最后谁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就要各凭本事了,竞相发挥自己的才能。所以机会的平等对社会活力的激发和经济的繁荣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二、自愿原则

既然平等原则是前提,那么紧随其后是自愿了。因为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谈自愿才是有意义的,也是最有可能实现平等价值的。自愿也就是尊重每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每个人的意志自由。比如像婚姻自由,合同自由,遗嘱自由,过错责任,个人责任等等的表现吧,都是人们自愿的去选择的行为,并且给予你的自由意志,法律尊重你的选择。当然的,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要负责,所以自由意味着责任。脱离了责任的自由那叫任性,大家不要搞混了。

三、公平原则

公平紧随自愿之后,公平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之前说的平等都是假设的平等,为什么是假设,因为人和人之间的实力是不一样的。比如你们自愿的签了份合同,但在这个签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看那个你签字了的结果,虽然你签字了,但有的人签字了自己根本不知道意味着什么。所以我们基于公平的价值理念的考量,我们有的时候就要对自愿的结果进行适当的监督。否则就会导致一个极为不公平的后果出现。对一个不正当的结果在法律上进行矫正,就是起到一个使自愿原则不走向极端,不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不正当损害。比如合同中存在的欺诈啊,胁迫啊等等,

最常见的像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这类。我们就需要法律的公平去进行矫正。还有像订立遗嘱,我们都知道遗嘱是自由的,其实说白了订立遗嘱的人都“偏心眼”只给自己喜欢的人。可是你再偏,如果在你法定的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在这个时候你再不喜欢也必须给留一份,如果你没给他留的话,该他得的那份你的遗嘱处分是无效的。这就是对自愿结果的监督,就是实力不均衡下自愿过了火,通过撤销啊无效啊等其它制度去矫正已经失衡的利益。

四、诚信原则

大家相对好理解,是指导人们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此,权利禁止滥用。其实好多人担心,赋予了别人一些权利之后,被没有权利的人欺负,怎么办,放心,国家都有相关的制度让你不被损害,权利是有界定的,滥用权利不诚信也相应填补了法律的漏洞。滥用权利是不会被支持的。

第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这个字面意思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这些说的都是法律行为下的公序良俗。是说法律行为本身的内容不违法,就是有效的,而有些其只是道德的缺失可能是不在列

第六,绿色原则

这是应运时代而生的,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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