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诚信

如何杜绝那种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利益的行为呢。我想无非是两种方法:一是用法律的威严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是道德层面的约束。

我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这一假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凡是理性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要奉行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诚实守信。

一个人明知自己的房屋有缺留存在,有的甚至面临拆除的危机,却还去张贴售房信息,这种行为是明显的欺诈行为,明知不得为而为之,是对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极大损害。

现在很多事情已经被大多数人所习惯,有些做法甚至已经和我们既往的习解达镜了某种共识,即习俗的约束力在逐步减弱,甚至有退出之势。

而法律的约束力毕竟也是有限的,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个时候道德准绳的作用就开始显而易见了。

人一生下来就处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人不可能脱离这种社会关系,就像人不可能脱离群居生活一样。各种社会关系把我们每个个体联系在了一起。这样的联系使我们产生了国家、民族、城市、家庭,我们和周围的人和事物联系得愈紧密,这种社会关系愈牢固。

所以当面临诸多问题时我们喜欢用适用于全世界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用某个国家的《民法》,也许这种适用于全世界的法律并不存在,但它的规则已被我们看成行事的准则和规范。

人与人之间在和谐中求发展、在信任中产生友谊,大家彼此都以诚相待。

人们常需要求自己和别人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处理周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可以把这种氛围扩展到我们每个人简简单单的日常生活当中去,而法庭的仲裁更有一个不变的原则,那就是“一切纠纷均按照诚实守信的要求解决”。

这种模范的道德力量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司法体系的建设。我们提倡诚实守信,同时要摒弃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那些可耻的利益。我们提倡真正的智慧反对损人利己的小聪明,小胜靠智,大胜靠德。

不光是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遵循,而且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也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民法根据一种正直的自然力来惩戒那些企图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

在现实中,有好多人使用自己的“聪明”或者利用别人的无知通过欺诈、隐瞒的方式来获得私利的事屡禁不止,因为这部分人都有个天真的想法,那就是固执地确定自己的行为绝不会让第三方知道,所以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做了自己本不该做的不正当的勾当。

我们的原则在真理的范畴之中,因此要检验真理必须回到实践当中去,我们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的态度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人,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我们无须用民主的方式去对待,而应当用专政的手段加以强制管束。

下面我们来看那些诚实人的行为。

有个伪造遗嘱的人,他声称自己带着巨富A的遗嘱,为了让这份遗嘱在表面上看来更像是真实的,他在这份遗嘱的继承者当中加进了在当时极为有权有势的两个人:B和C。虽然两人觉得此事荒唐,但他们认为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此事,所以并不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而坦然地接收了这笔不义之财。

而遗产的主人其实希望他的外甥继承他的姓氏和财产。但是由于犯罪行为,即违背遗产所有者意志行为的发生,其结果直接导致了对遗产的主人还有他的外甥产生不公正的待遇。

在法律中,我们明确规定:当你具备能够直接结束犯罪或者能够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能力时,你选择了不作为或者放任,这都是不对的。

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你发现犯罪行为即将发生或着正在发生,你有能力去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且还有一个条件就是你和现场的当事人有着显然的关系。即你有义务去那样做,但你没有动。这就是犯事放任:

二是你和现场的当事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在遇到上述的状况下你选择不作为,法律上不会对你有所规定,但你却得背负道德力量的谴责。

但是,会不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呢?

一种做法在表面上看来是无害的;而另一种做法在表面上看来是遵从道义的原则的,这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了,因为我们判断义和利的标准是同一个东西,如果你主观地把二者机城地分开,那么你不管做什么事,你都会心安理得,无所顾忌。

这样你就和正义与善良渐离渐远,却无限接近欺骗和犯罪。

如果有人具备这样的一种能力,即他的手指做一个动作并且发出响声,然后奇怪的事情就会发生,即他的名字就会出现在那些富翁的遗嘱里。

如果真的具备这种超能力,那么我们就要看是什么人,如果是正直善良的人,他们即使知道自己在使用这种能力后不会有人知道事情的真相,他们也决不会使用的。

但是如果这个人是不存在道德感的这类人,那么情况就会截然不同了。善良正直的人不会做不劳而获的事,更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勾当。好人的心里不是想着怎么满足自身的欲望而是事事为他人着想,尽可能地帮助那些需要他们帮助的人,这些事都在一个共同的标准下完成的,那就是不损人、不利己。

好人的标准界定看似很难其实仔细想想也很简单,就是不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自身的利益,因为这样的方式是无利的,当然对别人是有害的。

古人说:“富贵的人可以援助很多人,而穷苦的人只能管理好自己。”如果这样的话,实际上,我们就缩小了好人的范围。可事实上,不一定非要达到某种“富贵”才能救济别人,贫穷的人也同样可以帮助别人,只是方式不同罢了。善与非善,只在人的一念之间。

有一个品质高尚的D,他和别人打赌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是一个道德高尚的好人,如果他不能证明,他自愿受罚。面对这样的事,我们的法官公开宣布他绝不会在法庭上来审这样的案子,因为他的裁决有可能使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从此蒙羞。他不能担当这样的人,能够这样裁决的人一定是一个德高望重的人。

我们不管做什么事都应当怀着一颗敬畏的心,要知道,头上三尺有神灵。康德的话说得有几分道理,“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

只有遵从自然的规律和人性的道德准则,我们才能真正地了解这个世界。

我们先来看一个故事:在E执政时期,大家知道他是一个受人尊敬的模范地方官。他手下有个参佐名字叫F,这个人是个极其阴险的阴谋家,有一次,E让他回京都休假。结果他一回到京都便倒戈相向,诬陷他的上司是个懦弱的领袖,因为他试图拖延与邻国的战争,从而延误了战机。大家知道,我们的民众是极其容易被蒙蔽的,因为这个极具煽动力的家伙声称只要他当上地方官,他将会把邻国首相的人头放在京都人民的脚下,就这样他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他顺利地当上了新一任地方官,虽然他执政时期毫无作为。

这就是一个违背了诚实守信和正直的人做的事。

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有些不正当的行为在表面看来并没有对别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我们把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称为微小的不义之举。

表面上的利和我们要遵从的道义并不是自相矛盾的。或者完全可以这么说,凡是表面上的利违背人性道义的,它的结果肯定是无利的。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整理自己的思绪,考虑考虑自己心目当中的好人是否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因此,这个世界并不存在什么东西值得我们用一生的德行去换,除了大义。

我们都渴望拥有正义感和荣誉感,因为只有拥有这种高尚的追求,我们才能真正地被称为善良的人,即一种区别于动物的社会性高级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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