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读《潜规则》第二周总结

姓名:明珠

时间:2019.12.15

思考题、

一、作者如何发现“潜规则”? 请解释“潜规则”,并以张宏杰版的《朱元璋传》和《曾国藩传》为例,举出两个例子,具体说明

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预期的稳定性。

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道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织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⑤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我想再强调一句。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实示并不是两方,而是三方:交易双方再加上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双方进行私下交易的时候确实是两个主体,但是,当他们隐蔽这种交易的时候,就变成以正式制度为对手的一个联盟。隐蔽本身就是一 种策略, 这种策略的存在,反了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的存在。

《朱元璋》规则:五四逃到淮北之后,还没有过上几天安稳日子,官府就开始来收税。按照元朝规定,准南北的农民要缴纳人头税、农业税和科差。人头税每人两石谷,约合今天的三百六十斤。朱五四家三个成丁,就要缴- 千零八十斤谷。税粮要由税户自己输纳进仓,按国家规定,每石税再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而实际征收的要远远大于这个规定。元代前期官员胡祗甭说:“鼠耗、分例之外,计石二三可纳一石谷。”如此算来,- -千零八十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就变成了一千三百五十斤。科差主要包括丝料、包银、官吏俸钞三项,是按户缴纳。规定每户纳丝一点四斤, 包银钞四两(银钞二两合银一两),官吏俸钞五钱至-两。按购买力计算,元代一两银值四石谷,则三两银值两千一百六十斤谷。所以三丁之家,-年要负担三千五百一十斤谷。我们估算朱家那时每个劳动力可生产粮食两千斤,则总产量六千斤中的一多半要交给国家。这尚是国家正式规定的税收,各地政府的层层加税还不在此例。

《曾国藩传》规则:慑于曾国藩的刚直,咸丰二年(1852)四月,琦善被革职,凄凄惨惨地离开北京,发往吉林效力赎罪。

成丰二年(1852),咸丰命将赛尚阿交刑部议处。同样,大部分人想当老好参照成例,放过赛尚阿一马。只有曾国潘坚持,以军务关系重大, 议处罪名宜从面者,不当比照成例”。带兵打仗犯的错误,非同寻常。军务关系重大,直接关系国家安危,不严肃处理,以后谁还好好带兵?那国家不得亡吗?所以一定要坚持原则会议结束之后,他又专折奏请从严议处,赛尚阿终被革职。

然而,这两次挑战“大名大位”者,让他的人际关系网出现巨大的破洞。因为琦善门生故旧遍天下, 赛尚阿更是人脉广阔,曾国藩打破了“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成为官场上的异类。案子审元之后,许多人与曾国藩拉开距离,甚至不再往来。

二、请解释你理解的“合法伤害权”,并以张宏杰版的《朱元璋传》和《曾国藩传》为例,举出两个例子,具体说明

合法伤害权:就是说以公谋私。有的当官的说话冠冕堂皇 ,做起事来利用自己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利用自己的权利,去压迫手无缚鸡之力的百姓。

《曾国藩传》中写到:曾国藩在长沙组织团练,趁机成立了湘军,为了筹措军饷,设立了劝捐总局,派人四处劝捐筹饷,回报是由国家授予他们一些荣誉性的虚职。然而曾国藩本身非官非绅,权力不明,收据由曾国藩自己刊印,信用不高,筹到的钱不够。劝而不动,他只好强行勒派。巨绅们如果拒不捐款,他就派兵动用拘押手段。虽弄到了一些钱,却招致地方大户重重怨恨。

如《朱元璋传》中记载的“苏州知府陈宁为了完成征收农业税任务,把哪些抗税户抓起来,用烙铁烙,得了个外号叫“陈烙铁”。浙江的农民,缴纳的农业税比国家规定的数额多出百分之四十五,全部落入地方官的腰包,农民交不起税,他们就上房揭瓦,赶牲口等。”

《朱元璋传》中的封绩事件,“朱元璋派人审问封绩,结果把十年前的胡惟庸案升级为勾结蒙古,串通李善长等功臣共同谋反,凡是朱元璋不放心的功臣,都被罗织进这个案中,以曾与胡惟庸勾结的罪名被处死,将屠刀挥向李善长、蓝玉等开国功臣。”这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他用捕风捉影的证据和漏洞百出的罪状,“合法”地将大批功臣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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