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不防滑的防滑拖鞋可能引发的侵权责任

作者|五花马


话说,前段时间给父母各买了双据说防滑防摔的拖鞋。我自己也买了一双,试穿后发现其实一点也不防滑。心里那个忐忑啊……几经对比又选购了一双据说“特别能防滑”“特别能防摔”的拖鞋进行补救。

家母今日收到后问怎么又买拖鞋,我说发现原来那双不防滑,每天都担心你们会摔倒,惶惶不可终日———如果你们穿着这个鞋摔倒,那就是我的责任嘞。

一边与家母戏谑,一边借机普法。这类似属于违反在先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何谓在先义务?行为人依法律或契约约定原无作为之义务,惟行为人基于法律规范以外其他社会生活规范之要求而作为,因致直接介人他人生活资源之变动,从而衍生有使他人生活资源发生良性变动之义务。因此,如果违反使他人生活资源发生良性变动的义务,实施在先行为的行为人就可导致责任的产生。

也就是说,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0条规定:当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只要制造了一个继续性的有形损害,该行为人负有阻止损害发生或将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的合理注意的义务。

先行行为人有意无意制造了一个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源,在某种程度上仅该行为人最有条件采取措施及时控制这些危险,行为人可以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来避免制造危险,或者在制造危险后,可以通过积极地履行作为义务来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

具体而言,我买了一双不防滑的防滑拖鞋,这就是一个危险源。假如家母因为合理信赖其防滑作用,而涉足于一些湿滑场所环境,发生滑倒摔伤事故,那么,我这个制造危险源的人是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在此事故发生前,采取补救措施,包括重新选购真正防滑的拖鞋,属于积极地履行作为义务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

我不确定家母是不是需要普法,我明显感到的是她对于159元一双拖鞋那难以克制的不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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