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受伤,所以工伤?

今天听到一个悲伤的事件,一位同事和我说:“我一个前同事,做律师的,硕士毕业3年,年薪就200万,他平常真的特别勤奋,特别努力上进”,虽然我做HR多年,也一直做招聘,见过很多高薪的候选人,但听到毕业3年,年薪200万确实有点惊呼:“这么高,厉害!”,我同事顿了顿,“是啊,这么个厉害的人,事业正值高峰,前不久去客户的别墅,聊天时倚了下栏杆,那种木制风格的,可能栏杆年久失修,居然断了,人就摔了下来,好像说是7楼,医了好几个月,现在醒了,但是不会说话,身上也多处骨折,无法行走,医生说脑子里还有积液,可能会有后遗症.......,真是太可惜了,唉,这么聪明,勤奋的一个人,刚能够挣较多钱,从小失去了父亲,母亲又有抑郁症,身体也不好,妻子带着个2岁的孩子,唉,太难了,为什么好人就没有好报呢?”,我五味杂陈,确实好难,本来原生家庭就不是很顺利,好不容易通过自己的努力能赚钱,确出现这样的意外,人身似乎从来都身不由己,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真的很难讲明白,宇宙之大,世界之大,人真的很渺少,也很无力......

但是,回归现实,无论发生了什么,也总得朝前看,作为一个HR,我静下心来第一反应就是,他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按理应该算工伤,公司没有赔偿吗?那么工伤认定的标准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岀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下.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貫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事后,我那位同事和我说,因为那位律师是提成律师,律所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享受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福利待遇,也就无法认定工伤。 在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所以,劳动合同关系的签订和归属也是非常重要的,相安无事时最好,如果有万一,也有一份权益的保障。

最后,为那位律师朋友祈祷,希望他早日康复,同时也祝大家工作平安,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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