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霏20200309
重点:保险的分类和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会赔付吗?
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王女士的死亡,保险公司会赔付吗?理由是什么呢?
保险的含义
根据《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残疾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2.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保险的要素
1.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及可保风险存在;
2.保险必须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3.保险必须具有互助共济关系;
4.保险分担金额必须科学合理;
5.保险费率必须合理厘定;
6.保险基金的建立;
7.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2.法律性(具有合同行为,一方补偿,另一方的合同安排)
3,经济性
4.商品性(体现了等待价交换)
5.科学性(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
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
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
融资职能
防灾防损职能
二、保险的分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非营利性,社会公平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
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个体平等性,自愿性等特点。
按照标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按承保方式分为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直接保险
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比如社保车的交强险)
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告知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指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1.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
①保险利益的确立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利益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
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②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③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利益实效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但是在海上货运运输保险中,买方往往在投保时货物所有权还未到手,而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为了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此时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③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如转移消灭等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的相关手续后,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利益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
2.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
①保险利益的确立
当被保险人生存及身体健康时,才能保证其投保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
具体包括:
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这些关系都可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是亲密的血缘关系;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②保险利益实效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与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投保人存在与否,也无论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均按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
③保险利益变动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这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债权人),当投保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这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非专属投保人,保险利益一般不得转移。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成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赔偿应保证弥补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物损失而导致的那部分经济利益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其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两层意思:
1.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毁,致使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
2.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1.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例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5万元。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例如: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十市价为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原耽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
3.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一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贷款,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
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
例如:某农场投保农作物收获保险,约定稻谷产量保障限额为150万吨,收获期发生水灾损失稻谷10吨,当年水稻实际产量为170万吨,采用限额责任赔偿方法,虽然发生了水灾,但水稻实际产量高于保障限额,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免赔额或免赔率赔偿方法
免赔额或免赔率赔偿方法是指对免赔额或免赔率以内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而仅在损失超过免赔额免赔律师才承担责任。
比如:小王为自己的房子投保了10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人规定免赔率为30%,在一次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中,房子损失了50万元,如果采用绝对免赔额免赔率赔偿法,保险人应扣除30万的免赔额,只需赔偿20万元,如果采用相对免赔额的赔偿法,保险人将按全部损失赔偿,应赔付小王50万元。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他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为求偿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
例如:某保额为100万元的足额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财产损失100万元后,向保险人提出委托保险人接受委托并支付保险赔款100万元后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保险人在处理保险标的物时获得利益110万元,根据物上代位原则,保险人可以取得处理该标的的全部利益,110万元对于超出的10万元,也不需归还被保险人。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及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1.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至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额
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万元,乙保单保额为6万元,损失为5万元,采用比例责任制的计算方法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4万÷(4万+6万)]×5万=2万元
乙保险人应赔付额为:
[6万÷(4万+6万)]×5万=3万元
2.限额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位应付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限额责任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损失额
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万元,乙保单保额为6万元,损失保额为5万元,采用限额责任制的计算方法: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4万÷(4万+5万)]×5万=22,222元
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5万÷(4万+5万)]×5万=27778元
3.顺序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险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顺序责任制对有的保险人有失公平,因而各国食物中已不采用该法多采用前两种分摊方法。
例如:还是上面同样的例子,那么甲保险人应该赔付的款额为4万元,乙保险人应该赔付的款额为1万元。
近因和近因原则
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1.单一原因
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者不予赔偿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①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②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辨,即区分损失的原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例如: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1批投保了水浸险,第2批投保了水浸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1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分别计算,而其只投保了水浸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2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予以赔偿。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①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极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②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则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则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例如: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据上述情况可知海浪中海水侵入是皮革腐烂损失的近因,而由于海浪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所以烟草损失的近因也是海难,而非皮革的恶臭气味。
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因打猎时不慎摔成重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卧到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生而中断,虽然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是除外风险━肺炎,但它发生在保险风险━意外伤害之后,而是意外伤害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4.多种原因间接发生
即损失是由间接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例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使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使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