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辩律师的初心 ---陈律师演讲稿实录

陈律师,应部门邀请,做了一次分享。此文献给同事、同行及有幸看到的人,自勉和鼓励大家坚持初心,不忘梦想!

小编特别喜欢陈律师演讲稿中的一句话:

公权力机关的一粒灰,落到当事人头上,就是一座山,压毁的就是他的整个人生和家庭。

刑辩律师的天性好像就是纠错,指出公检法的疏忽或失误,促使他们更正或改进,确保罪责行相适应。

律师的初心及信仰,是坚守律途之路的基础。请欣赏正文~

各位刑辩同仁,

大家好!

在这凉爽而又繁忙的周一上午,感谢部门给我这样机会,让我可以分享我的刑辩初心。接下来,我将用一个案例,一点感悟,一份初心,来完成我今天的演讲。

先讲一个案例

去年6月中旬,北京,那段时间太阳一直火辣辣的,一个字形容,热。伴随着热浪而来的,是第二波新冠疫情。

这时,我接到一位老母亲的电话,让我救救她儿子。她儿子,我们姑且叫他张三吧。张三,刚毕业于某知名985院校,在北京一家国企工作,不知道怎么吸毒,已经被关一个多月了。警察告诉这位母亲,她儿子将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又和这位老母亲又见面聊了一次。这位母亲是做保洁的,培养出来一个儿子很不容易。在她流泪讲述中,我知道了事情的大概。这位老母亲哭诉,如果她儿子真有严重的毒瘾,关多久她都认,出来了她也一定会好好教育。只想搞清楚是怎么回事。母爱伟大,很感人。

接受委托后,我到派出所了解案情。

我仍记得,那是一个炎热的午后。我和承办警官在派出所门口聊了很久。

警官说,抓到张三,是个意外。他们对重点关注的一位瘾君子突击检查,发现几个人正注射甲基苯丙胺,就是冰毒。尿检都呈阳性,就直接拘留了。张三是其中之一,但其毛发检测,没有毒品残留。

警官惋惜的说,张三是陌生的,年轻又很老实,他想给张三宽大处理,上报了社区戒毒。法制处一看,嘿,这都注射吸毒了,得强戒啊。

最后,我再次跟警官确认,张三的头发中有无毒品残留,他说确定没有。

此时,张三已经被关一个多月了。

因为疫情,戒毒所不允许会见。张三是见不到的,只能通过管教核实情况。我关心的就只有一点,就是张三有没出现戒断症,就是有没有犯过毒瘾。确定没有,那就好办了!

案件到这里,几点核心事实基本已经确定了:张三注射冰毒,被抓了现行;但其毛发检测没有毒品残留,说明不是长期吸毒;其一个多月没出现戒断症,说明没有毒瘾。

基于此,我的结论是:张三注射冰毒有错,但其没有吸毒成瘾,更没有吸毒成瘾严重,罚款或拘留几天足以,不需要社区戒毒,更不需要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我按流程提交了有理有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很快,公安机关主动约我面谈。

约谈那天,下着蒙蒙小雨,很凉爽。谈的很顺利,公安决定撤销强制戒毒决定,放人,我们配合撤回复议申请。

几天后,张三走出了戒毒所。母子泪眼相望的情景非常感人,大家都能想的到,我也不再煽情赘述。

听完案例。各位可能会想,这也不是刑事案件啊,跟刑辩初心有什么关系?

但大家可能也听出来了,这是和公安机对抗,这也涉及到了人身自由。

而且,这个案子给了我一点特别深的感悟。

强制戒毒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注射毒品,这没错,但其对主体有限定,限定的是吸毒成瘾人员。简单的说,吸毒成瘾的人通过吸食的方式不能获得满足,采用更刺激注射的方式,这样会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从而导致被强制戒毒。

但,本案,办案机关见到注射毒品,就机械的套用了法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导致张三被关了两个月。

通过这个案件,我深刻的认识到公权力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难免会有疏忽或错误,而这些疏忽或错误影响的却是当事人的一生。比如张三,如果他在戒毒所里待满两年,他的一生可能就彻底毁了。而通过我的工作,已经把这个事情对他的毁灭性打击降到了最低。

有人曾说,时代的一粒灰,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我想说,公权力机关的一粒灰,落到当事人头上,就是一座山,压毁的就是他的整个人生和家庭。

刑辩律师的天性好像就是纠错,指出公检法的疏忽或失误,促使他们更正或改进,确保罪责行相适应。

只要有出现冤案、错案的可能,我们刑辩律师的存在就极有必要!

演讲至此,再说我的一份初心吧


 我们可能很难成为顶级大咖律师,也很难成为影响一方的重要人物,但我们依然可以善良,可以心怀悲悯,可以通过认真、专业的办理案件,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和温暖,让其感受到法律条文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而是一种大家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更是深入我们法律人骨髓的一种信念!

曾有人问我,你们律师,为什么会替坏人辩护?在我看来,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的信仰是法律,我坚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们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的使命,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答复,这,也是我的刑辩初心!

   心之所向,素履以往。我们应当坚守初心,勇往直前,雨雪无阻!

   历史潮流涌动,但红船精神依旧;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唯有法治永恒!

谨以此文献给各位刑辩同仁。感谢各位聆听我的演讲。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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