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熙律师: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怎样的?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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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熙律师点评

1.民商事主体在合同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合同,那么作为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呢?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两种保证人均可以行使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和超过“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抗辩。简单来说,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已经过了或已经超过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理由之一成立,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2.新颁布的《民法典》693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简而言之,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在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不担责的五种情况: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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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熙律师,广西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后在大型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现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过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丰富的诉讼、非诉案件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擅长公司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房地产、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领域,工作上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为人诚信、细心、耐心、稳重!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拥有高效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辜负每一位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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