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全职太太离婚获得93万家务补偿

前不久,“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案件落下帷幕,当人们还在讨论5万的离婚家务补偿款“值不值、够不够”时,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全职太太离婚获得93万家务补偿”案件又引发热议,这也给了全职太太们很大的信心,以为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获得很多“家务补偿”。

“全职太太离婚获得93万家务补偿”案中男女双方是2009年登记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为了照顾子女,女方辞去工作成为全职母亲,照顾一家人的起居。后来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而本案关于财产的调解内容是:男方名下的房屋、轿车、全部存款均归男方所有,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由此可见,所谓的93万“家务补偿”,其实绝大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真正属于“家务补偿”的范畴恐怕不多。

那本案中提及的“全职太太离婚时可要求家务补偿”在法律中究竟指什么类型的补偿?全职太太离婚时,如何才能获得合理的“家务补偿”?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杨小珍律师带大家一起了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088条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夫妻关系中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如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成员等,可以在离婚时向婚姻的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

其实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0条早就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只不过只适用于约定了婚后财产约定制的夫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取消了家务补偿的适用前提,即无论是实行法定财产制,还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即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

我们以《婚姻法》第40条为条件检索全国各地类似案例,得到了172份裁判文书,其中只有53个案例判决支持了家务补偿款(剩余119个案例都是不支持,理由是双方未书面约定财产AA制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家务贡献较多)。根据法律规定,家务补偿款的支付标准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53个案例中,家务补偿款从最低5000元到最高40万元,差距非常悬殊,而且判决补偿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几个案例都是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就约定了这么高金额的补偿款,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合法,因而判决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家务补偿款,而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绝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

全职太太离婚时,如何才能获得合理的“家务补偿”呢?

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上被予以肯定,使得全职太太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但现实中,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协商不成,法官判决一般会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而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结合全国家务补偿的判例,法官判决的家务补偿的金额普遍较低。

杨小珍律师建议女性不要轻易放弃工作回归家庭作全职太太,如果迫不得已,必须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时,可以考虑结合自家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和老公的收入情况,与老公提前书面约定如果女方作全职太太照顾家庭或找一份工资非常低以照顾家庭为主的工作,以后万一离婚,将来老公应支付自己的家务补偿金额,可以约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具体数额。另外,如果老公是作生意的,女方一定要充分了解、掌握家庭中的财产状况,要懂得守护婚姻中的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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