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完了虚拟世界的网络,让我们将目光专向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校园。
近期的热播剧《小舍得》,聚焦“小升初”这一社会热点,引起许多家长的共鸣和大家的讨论。
其中,夏欢欢在班级里带头孤立米桃的剧情,更是引发网友对“校园欺凌”话题的热议。诸如此类的校园欺凌与暴力,在生活中也时常发生。校园欺凌,不仅会让被欺凌者遭受身心创伤,也会让欺凌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北京海淀区审理了校园欺凌的典型案件。17岁的高一女生青青(化名)把同学依依(化名)约到网吧后,带至地下楼梯间对其进行围殴,采用扇耳光、泼凉水、踢踹,录制视频发到朋友圈。经鉴定,依依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青青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9年9月16日,广西某中学宿舍,16岁男生黄某在卫生间内小便,韦某等人在卫生间抽烟。黄某以为其中一人偷看其小便,双方发生争吵并打起来,气急之下黄某从后背抓住韦某,将其举起来从四楼窗户往扔下一楼。2020年6月17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名起诉,摆在年仅16岁的黄某面前的不再是光明的未来,而是冰冷的铁窗牢狱。
2020年6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所中学的初二年级学生小宇因与同学发生矛盾,放学时在校外被十多名同校学生及社会青年围殴,期间被连砍数刀,导致手臂等身体多处部位受伤。该案正在立案调查。
校园欺凌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家长、学校、政府三方面虽然都非常重视,希望配合着想办法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可现实是,一旦有欺凌的事件发生,往往是家长着急,学校无助,政府无力。学校不敢处理欺凌者,政府的干预也耽搁在漫长的程序和调查确认中,反而是被欺凌者另觅学校,采取躲避的方式,敬而远之!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避免校园欺凌,学校有保护的责任,如有欺凌案件,学校不得隐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该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有利于辨识欺凌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对学生欺凌行为有了明确的定义,并明确指出了管理教育措施,对于严重欺凌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管理教育措施。
与此同时,2021年1月20日,教育部发布《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重点指导各地进一步摸排校园欺凌的工作死角,织牢联动网络,让欺凌者承担责任,让被欺凌者身心得到修复。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学校保护也有了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
1.未经允许手机不能带入课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2.不得体罚、变相体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学校不可以无故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4.学校不能占用假期集体补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5.校车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6.家庭教育纳入教师业务培训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责任必须“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