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山汤氏八修族谱筹备委员会筹備通告民国三十六年月日(简体稿) - 草稿

一.本族七修族谱,迄今已阅二十九年。本年二月间族務会议,均主张賡续八修,先成墨谱,以为正式八修之准备。当经商请丹桂堂经管筹措相当经费,同時組组织八修族谱筹备委员会,公推筹备委员十五人,并推定继禹陆生二人負責编查责任,限本年內完成。

二.本族七修谱系民国八年刊印,民国七年底以前,丁口之生歿葬等当已载入谱冊,此次调查,即從民国八年份起。(凡在七修谱未登之生殁葬均在调查之列)。

三.生歿年月日时仍书阴历,葬地在湘潭县境內者书老都甲(葬外县省者其他地方区划之名依其契载或习惯之旧称呼)。

四.妻室未婚曰聘,已婚生曰娶,死曰配,有继室者,分別加“元”“继”字样,非继室曰庶。齿录下载某某之女。夫死再嫁者,载“改醮”字样。

五.出抚之子,於本生父垂絲己名下註“出抚某某为嗣”,於继父垂丝下载抚子之名,并注“抚某某之子”,齿录則仅列入继父系統,上书某某抚子。如系兼祧,不仅垂丝应分別註明,即齿录亦应双方並列。无子而抚孙者,垂丝承抚人名下空一代,余同前。至於抚承抚,均应交验确实证件,否则不予登载。

六.齿录父位下,只载子几女几,母位下,载生子之名,女已嫁者载某適某,许字而未嫁者载某字某,未许字者载某未字。

七.子女未滿十八岁而死者,照旧例称殇。子殇无生歿葬者,只列垂丝,有生歿葬者,並列齿录,無生歿葬已为立后或決定立后者,亦並列齿录。女未嫁而死,有生歿葬者,载本生母位該女名下,女嫁而葬娘山者,亦於该女适某下载明。

八.子女有随母下堂者,载寄养某家,以便随时查得其归宿。再娶而有携带之子女,应饬令归宗养有异姓之义子,亦应饬令归宗,如无宗可归,暂照七修例列入螟蛉谱。

九.祖先名号,自应恭避,同一族人,亦不应有雷同,但有合族人口之多,散居之广,而欲免除此類瑕疵,亦属难事。玆規定自本身起,上溯五派,不应与直系祖先同名(即派字外之另一字),又凡同派不应同名,如有同者,改生不改歿,改幼不改长,改贱不改贵,改卑不改遵。又自本身起上溯五派直系之別号,亦以不同為原則,如不得已,只可同其一字,上下兩字相同者,照前述方法改其任一字,以免混淆。

十.高等小学毕业,及中等或肄业者学校毕业(現尚生存可载肄业情形現已歿者不载)应详细载明,但须交验其确实证件。

十一.族人有远出者,务尽量设法搜得各項载入谱內。如因种种困难无法搜求,仅渺茫闻知其在某处或往某处者,亦应据实载明,知其名而不知其下落者,只於垂丝內注明“远出”,知其生平日月时者,則並登入齿录,以为他日搜求张本。

十二.墳地丈境之契据或回批及墓卢墓田祀産等之契据,可摘要刊入谱內,但未交验契据或审批者,不予列载。墓志墓图均可入谱,但墓图須自绘并自备刊費。

十三.七修谱內所載世系生歿葬凭据等均照录,但於查出七修确有错漏或現有变更之处,应予增改,并由编查員及当事人在原谱上簽名画押或印指摹,以照慎重。

十四.絕房墳瑩每易湮沒而不知其所在,务宜尽心访寻登载,以慰幽灵。

十五-族人有品格高尚懿行嘉言者,其传赞行述训诫等,可登入谱內。

十六.此通告及亲供冊页送达后,各戶应将亲供及必要登谱各項,尽速一一写就,署名蓋章,无名章者代以指摹,在本年七月初一至中秋节之期间检齐写就之件,連同交验各证据由本戶負責人亲自送交大塘湾丹桂祠內继禹陆生二人查收,以便遇有疑难時当面问答。

十七.編查員收到亲供冊頁等,核阅毕,载明七修垂丝某房某頁,齿录某卷某房某頁,某年月日收到,并载亲供人现住址。

十八.发通告及亲供冊頁时,应备条簿载收件人姓名住址,由收件人蓋章或印指摹并书明收到月日。編查員收到写就亲供冊頁等,应給送件人收据。

十九.住在远处和外县外省之族人,除登报(湘潭县民报,长沙大公报)公告外,編查員应多方访问,並告知其亲房或关系人去函通知(附通告及亲供冊頁)嘱其照第十六条办法在本年中秋节前檢齐各件挂号交湘潭邮局第一號信箱转大山汤氏八修族谱筹委会,免致遺漏。

二十.各戶送交亲供頁后,如有增加或变更之事項,可在本年9月底以前随时报请編查員增改之。

二十一.八修族谱自編次以及其他事項,俟編查完毕,再商妥进行。

二十二.除上列外,如遇有其他问題,或应补充或应更改,或难於解決之事,得隨时提交筹委会商決办理。

二十三.修谱乃敬宗收族之事,凡我族人,俱負有協助之义务,万望同心一德,限期成此美举,合族均感激焉。

筹备委員:克勋、绍卿、俸臣、继禹、聘三、叔楩、约初、绍初、瑞麟、玉庭、佩兰、陆生

同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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