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显
再审
提起USB
,大家都很熟悉,工作和生活中几乎天天接触到。电脑键盘、鼠标、手机充电线、U盘等产品上都有 USB 接口。但是大家熟悉 Type-C 吗?
Type-C
则是近五年来快速兴起的一种 USB 接口。刚开始那几年,采用了Type-C接口的手机是售前宣传的卖点,也是新品的比较优势。在今天,电子产品(比如手机、电纸书等)的外接口如果没有采用时下最新的 Type-C,甫一上市,便会遭到各路评测者的集体吐槽。落后就意味着淘汰,目前来看,Type-C 接口已经成为安卓智能手机的标配。
本文案例讲的是USB Implementers Forum, Inc.
(优势比工具协会公司)将 USB Type-C 作为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故事。展开之前,有必要对 USB 的变迁史做简单了解。
- USB 简史
USB是 Universal Serial Bus
(通用串行总线)的首字母缩写,是一种串口总线标准,也是一种输入输出接口的技术规范,被广泛地应用于个人电脑和移动设备等信息通讯产品,并扩展至摄影器材、数字电视(机顶盒)、游戏机等其它相关领域。USB 接口如下:
我们知道,上图中的 USB 接口
是用来连接电脑端的。这种标准的 USB 接口叫做 Standard Type-A USB,简称USB Type-A
。
在 USB Type-A 数据线的另一端,通常是较小的端口,用来连接不同的移动设备。这个较小的端口,就是历经变迁的主角了。
首先是USB Type-B
。Type-B 的接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常见,它主要 应用3.5寸移动硬盘、打印机、显示器等设备,体积比Type-A要小。如下图所示:
考虑到移动电子设备的便携性需求,USB Type-B 还衍生出了 Mini USB
。如果手上有早些年的MP3、MP4、非智能手机、或者数码相机,还可以看到这样的接口:
USB Type-B 另一种衍生接口是Micro USB
。这种接口曾经也是安卓智能手机上的主流配置。
而今,主角光环戴在了这位后浪
头上,不愧是 C 位出道:
相较Micro USB
,USB Type-C
接口有哪些优势呢?简单来说,一是支持正反插;二是适用于快充技术;三是数据传输更快;四是还可以解码音频(省去了耳机孔)。
话说国内安卓智能手机最早使用 USB Type-C 数据接口的手机是乐视超级手机1。可惜,第一位搭载后浪上岸的,已经消逝在沙滩上了。
- (2019)最高法行申7395号
跑题完毕,回到我们的案件中来。
作为一种全新的通用串行总线(USB)硬件接口形式,USB Type-C 由USB Implementers Forum(USB开发者论坛) 于2014年8月份发布。2015年9月11日,USB Implementers Forum, Inc.
(优势比工具协会公司,下称"优势比公司"),将USB TYPE-C
作为商标,在中国递交了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下列商品上(不完全列举):
计算机;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连接器;计算机电缆;通用串行总线构架兼容的计算机;由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发射机、接收机及网络交互装置组成的通用串行总线构架兼容的全球定位系统设备;和系统的特征、兼容性、互用性、功能性及其是否符合工业标准的通用串行总线构架兼容的电子测量仪器;等
该商标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案件一直走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4日的(2019)最高法行申7395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驳回了优势比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申请商标
USB TYPE-C
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在再审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从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两个方面确认了USB TYPE-C
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的缺显特质:
内在缺显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外文“USBTYPE-C”构成。按照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USB”通常会被理解为“通用串行总线”,是描述计算机领域接口技术的惯用词汇;“TYPE”与“C”相结合,通常会被识别为具有“型号”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上易被理解为系对计算机领域的一种接口标准的描述或概称,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连接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系对相关商品接口标准的描述,而不易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未能经由使用获得显著性
对于优势比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商标使用的证据,本院认为,相关证据中有部分显示的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部分没有体现申请商标,部分证据虽然能够体现申请商标标志,但是其使用方式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对于优势比公司主张的"申请商标在众多英语和非英语国家和地区都获准注册的事实,反映了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普遍的、共同的认知情况,足以佐证中国相关公众对该申请商标的认知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一贯而明确的回应:
本院认为,商标具有地域性,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及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均不能成为判断本案申请商标能否予以核准注册的依据。
至此,诞生于 USA 的 USB Type-C,在中国《商标法》下,最终没能位列标林。
- 一得之愚
回顾以上有关USB的简介,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定确实无可指摘。
如果 USB Type-C 得以在中国成为注册商标,这对于国内的众多科技企业而言,恐怕也是不小的麻烦。在可能的侵权诉讼中,法院虽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59条第1款关于描述性标志的正当使用而不判定侵权,但这对于国内企业或某个行业而言,显然是未能防患于未然。商标局最初开始的驳回申请,既维护了正义,又彰显了效率。
据查,同样指定在第9类类似商品上的 USB TYPE-C,在美国(系列号86561190)和欧盟(1462602,集体商标)都获得了注册。但无论如何,这种注册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注: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USB简介部分参阅了百度百科同名词条和网贴《【涨姿势】手机充电接口变迁史,你不可不知的一个知识点》(https://club.huawei.com/thread-12882764-1-4.html),更多见介绍,可自行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