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让与担保+风险转移+保险金赔偿请求权+法定孳息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1.就甲对乙的100万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答:乙履行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合同处理,将标的物房屋视为担保财产。

此种情况属于后让与担保的情形。根据《民间借贷规定》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3/4

答案(1)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因此人民法院应该向乙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若乙不同意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借款,甲丁戊各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甲借款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此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企业的债务,甲应以个人资产与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是保证人,但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戊虽然以自己的车质押给丙并且交付,质权设立。但由于后来丙让戊取回质物,则其质权消灭,戊自然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4/7

答案: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答:甲庚的买卖合同有效,庚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1)根据《物权法》15条,物债区分原则,且根据《合同法》52条,甲庚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应属有效。

(2)虽然甲告知庚其与乙之间有买卖合同,但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是有权处分,且根据《物权法》第9条,办理变更登记,庚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5/6

答案: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谁有权收取M房屋两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答:甲有权收取2个月的租金,但租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庚。

甲与庚之间尚未完成房屋的交付,甲庚之间有种类似于委托的合同关系。即,甲此时为有权占有人。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权占有人有权收取法定孳息。3/3

答案: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甲还未交付房屋,所以甲有权收取M房屋的租金。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答:甲应承担房屋火灾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142条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1条规定,不动产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此时,房屋未交付给庚,甲从承租人那里收回,甲应当承担风险。3/3

答案: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谁有权享有火灾损失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答:庚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金请求权是归被保险人所有。且保险合同是从合同,随着买卖合同而转让。此时,房屋所有人为庚,故保险金请求权也归属庚。1.5/3

答案: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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