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机体只能被想象为一个器官系统,这仅仅意味着有机体的本质在于分工,只有分工才使各部分成为有机体的一元……就分工原理而言,社会机体可以比作生物体……社会是合作,它是行动中的共同体。说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意味着社会就是分工。”(258、259页)
“人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因为人类只能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人类超越了动物的阶段,只能是因为合作促成了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59页)
※分析:
1.本质指事物的根本性质,组成事物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结构是事物本质存在的客观基础。各要素之间分工协作是事物构成的普遍性,事物的要素特殊性和要素分工协作产生的特殊效果决定了事物的本质。
例如,人和马一样都存在组成要素的分工,但决定人与马的本质不同的是要素和分工效果的差异性。
米塞斯没有论证为什么“有机体的本质在于分工”、“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意味着社会就是分工。”并且,更令人费解的是,米塞斯是讨厌将社会比作有机体的。
将分工作为社会的本质是米塞斯为其思想预设的独断。
2.单个人无法在自然界生存,只有合作才能使个体得以生存、人类能够延续,合作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充要条件,分工是合作中的协作,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只有合作才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和标志,是人类社会的必然性。
米塞斯虽阐述了合作的重要性,如“人作为一种孤立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合作促成了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等等,但他却得出分工高于合作的结论,从而产生出米塞斯“分裂式”自由观。
三、“历史上的分工发祥于自然界的两个事实:人类能力的不平等和地球上人类生活的外部条件的多样性……人们相互认识到个体的自然能力的差异,从而导致分工。”(260页)
“社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每个成员用来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只有当我的同胞得到他想要的东西时,我才能得到我想要的东西,所以他的意愿和行动就成了我借以实现我自己的目的的手段”(260页)
※分析:
从此处,米塞斯开始推导其“分裂式”自由观。为了更好的分析米塞斯,我们首先比较一下两种自由观。
1.自由主义的自由与共和主义的自由之间的区别:
(1)自由主义重视个人的主权,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个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强调自由放任的政策。
“自由始终是指一种法律不得干涉的私人领域,推崇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离,因为只有在公民社会的私人领域里,个人才是自由的。”(注1)
(2)共和主义认为政治权威最终来自人民的同意,强调平等、政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政治模式。
“分离只是自私的借口。自由的真正使命,是要创建一个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再冲突的集体,在这样的集体里,个人不再认为自己与社会有机体相分离。这是一种公民自由,这种公民是协助制定了集体法律的公民。”(注1)
2. 自由主义自由观的特点
自由主义自由观的代表者是洛克,他从人具有自我保存的权利出发来阐述人的自由权利。
“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身体的劳动和他双手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注2)
这种自由观的缺点就是托克维尔对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疏离”状况的焦虑:“每个人将自己的一切感情以自我为中心,每个公民都孤立于大众同胞,与亲友疏远开来,从而必将使社会公德的源泉枯竭,久而久之便会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终沦为利己主义。”(注3)
3. 米塞斯的自由观的特点
米塞斯的自由观是从分工出发的:①社会就是分工,分工是社会的本质;②分工是人的差异性决定的必然要求;③分工使人得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米塞斯的自由观肯定不属于以建立公共集体为目标的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属于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但他这种自由观会比洛克的自由观,更容易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彻底分裂。
(1)不承认人类以共有合作开始。
即便是洛克也认为原初的自然状态是一种集体所有制的状态——“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注4)
(2)将社会和他人视为手段。
社会目的实现是“由于我的意愿必然包含着他的意愿,所以我的愿望不能让他的意愿落空。一切社会生活都是建立在这一基本事实之上。”(265页)
依照此理,奴隶主的意愿当然的包含着奴隶的意愿,而强奸犯则是为了满足女性的愿望。
马基雅维利论证“将人视为手段”至少是为了善的目的,而米塞斯则是为其找合理性的依据。
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为洛克的“疏离”病开的药方是地方选举和公民结社。
(1)地方选举,“美国最有钱有势的公民也注意不脱离民众……公民每时每刻都意识到服务他人不仅是自己的义务,也是个人利益所在”。(注5)
(2)公民结社,“美国的居民只要有人产生了一种意见或观念并准备向世人宣传,就会四处寻找同道,一旦找到就会结社。这时候,他们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一股人们远远就能瞥见的强大势力”。(注6)
可惜,托克维尔的药方对米塞斯是无效的,更可惜的是,如果托克维尔现在去美国可能开不出此药方,因为特朗普的思想颇似米塞斯,美国社会也出现了米塞斯描述的“分裂”。
注1:《政治哲学》,(美)史蒂芬·斯密什,北京联合出版社,第237页。
注2:《政府论》下篇,(英)洛克,商务印书馆,第18页。
注3:《论美国的民主》,(法)托克维尔,译林出版社,第170页。
注4:《政府论》下篇,(英)洛克,商务印书馆,第17页。
注5:《论美国的民主》,(法)托克维尔,译林出版社,第178页。
注6:《论美国的民主》,(法)托克维尔,译林出版社,第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