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新觉罗溥光
《师说观人术》
近日媒体发布男子见义勇为救人反被拘留14天,有媒体采访我,问,您对此案怎么看?
一般,我不会对敏感问题在媒体发表个人意见。公权利不是这样运作的。虽然我是国家新闻发言人,但就本案来说,救人本身很难精准不伤到对方。所谓分寸,也在危机生命之刻很难捏拿。应该国家职能部门站出来说话,试问——救人者不能以文雅动作能否制止暴力强奸,那应该以什么方式在第一时间施救或干预?
假如,邻人听到有人呼喊救命,听而不闻,任其求救者无助而被暴力致死,是否就是社会的主导?
如果,不是这样,那法律应该主持公正。而非把一个典型的见义勇为而被无赖反咬一口、法律却不作为?
凡人之质量,中和最贵矣,[质白受采,味甘受和,中和者,百行之根本,人情之良田也。]中和之质,必平淡无味,[惟淡也,故五味得和焉。若苦,则不能甘矣。若酸也,则不能咸矣。]故能调成五材,变化应节。[平淡无偏,群材必御,致用有宜, 通变无滞。]是故观人察质,必先察其平淡,而后求其聪明。[譬之骥,虽超逸绝群,若气性不和,必有毁衡碎首决胸之祸也。]
译文:人的全部素质之中,中和是最高的境界。就像颜色里的白色,是其他所有颜色的基础,能被着色;也像味道里的甘味,是其他所有味道的基础,能被调和;中和是人的所有行为的根本,培育所有情感的沃土。中和的境界必定 是平淡无味的。苦的不能变甜,酸的不能变咸,只有平淡,才能调和五味;中和的境界才能调和仁、义、礼、智、信这五种品德,让人根据需要来变化,以应对不同事情。性情平淡没有偏斜,就能驾驭各种人才,使得人尽其才,灵活变通不受阻碍。所以在考察一个人的素质时, 一定要先看他是否具备平淡的境界,再看他是否聪明。就像一匹良马,就算出类拔萃,如果没有平和的气性,就容易导致车毁马亡的灾祸。
马丁·路德·金有一句话,“历史将会记录,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最大的悲剧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
这用来解释重奖见义勇为蔚然成风很有说服力。社会对见义勇为永远处于“饥渴状态”,再多的见义勇为都不嫌多。
作为一种社会优质资源,见义勇为不是凭空产生的,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激励。如果见义勇为成为社会常态,那么出现几个“坏人的嚣张”,其实根本没有什么,很容易得到遏制和纠偏。
相对于对坏人的谴责,更应该寻求对好人的激励。
这些年来,人们习惯了一句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其实只是一个基本状态,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不让英雄寒心是最起码的要求,从激励道德的角度出发,还应该做到让英雄暖心。这种道德激励,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重奖见义勇为实现的。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和世界上95%其他国家是一样的。
见义勇为,以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为尺度界限。打个比方,小偷在偷东西,你上去抓住小偷的手,阻止小偷行窃,那你是见义勇为。如果你直接打骨折小偷,那么一般法律会认为阻止行窃,不需要做到“打伤”这个尺度,所以见义勇为者就会背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施暴者如果不得到见义勇为的击伤,估计也就造成了一条生命的代价,所以本案給与伤者的补偿也应把导因考虑进去,这不是甲乙双方的斗殴,而是施救过当。
如果按伤承担法律责任,则必须分清是斗殴还是施救过当。如果法律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的话,国家风气就是有样学样,无人再来见义勇为,好心干坏事,那坏人就更加嚣张。
所以,此案的判决是国风的风向标。不要再演学雷锋做好事,扶起老太太,变成肇事者的悲剧再重演啦!
让善者笑,那必须让恶者哭!
这是我给媒体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