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15)落到实处方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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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写作第七十九

今天继续来从小我的眼光来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四章“社会协同”,来看看国家是怎样来确保我们全民能一起重视家庭教育,实践家庭教育,并从中受益。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其实这一条在《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也有类似的条款,只是对处理结果的侧重点不一样。而这一条里面的“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这一条则更加究竟,更加彻底,更是向大家昭示了这样的因果关系——父母和家庭是培养孩子的土壤,父母关系不和谐,家庭不和睦是造成孩子出现青春期叛逆、心理问题、极端行为的因,孩子只是被影响后结的恶果

而且孩子出问题了之后,不是只要求孩子改变就可以的,就像树结了营养不良的果子,除了对树进行除虫之外,更重要的是改良土地营养结构。

同理,孩子出问题了,父母的关系结构也是需要做出积极的改变才能达到皆大欢喜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个人认为这个很必要,娃娃从一出生的时候就是一张洁净的白纸,而如果家庭教育“从娃娃抓起”,那么娃受到的不良影响就会减少,娃就能更加健康地成长,家庭的幸福指数会更高。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几条的规定,简直就是要让家庭教育的理念和学习无死角进入家长的视野,让家庭教育像空气一样成为家长们的必需品,然后把视野里的家庭教育重视起来,行动起来。

最后形成一个全民学习、全民受益的热潮。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给我们提供了执法的参考,但家庭教育实施本身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同家庭背景下的孩子和家人可能适用不同的家庭教育理念,所以家庭教育也需要“因材施教”。

这就像看病一样,虽然得的可能是同样的病,但不同的病人的体质不一样,得病的原因不一样,就需要根据不同的病情开出不同的处方药。同理家庭教育也一样,这就要求家庭教育从业人员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去面对不同的家庭时能够做到因材施教,因人而定最适合的家庭教育引导和提供最适合的方法。

所以不管对谁而言,学习都是这个世上第一等好事,离开学习没有好事情发生。学习吧,古往今来优秀的家风家教学习过来,实践下去。我们就能获得幸福、充实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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