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的物权本质

前言:

我们熟知的“物”,在法律定义中,以具有实用价值(与精神价值区别)、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人体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物权作出定义: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合法财产利益,代表了物质财富,是民事主体基本财富形式。实践中在相邻关系中发生纠纷,矛盾升级,会发生相邻权和其他权利侵权竞合,比如人格权、一般侵权损害等。


    第一、物的类型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1.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故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的物都是动产。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的自然力,也属于动产,比如电、能等。货币和有价证券,为特别动产。

3.其他物权客体

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能够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都属于法律规定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归属于物权虽然存在争议,但大多认为属于物的客体,因为其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第二、相邻权的内容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是公民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关系,即属于“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因此《民法典》将相邻关系放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中的第七章。


第三、相邻纠纷司法实践以及衍生关系


1.不动产相邻权不以基础物权合法性为保护要件

广东省高院在(2020)粤民申1284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成天三与成天久的房屋均为农村自建房,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但一、二审法院认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相邻纠纷的规定处理。


2.相邻纠纷的处理应尊重历史和客观情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申254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相邻纠纷的处理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建筑物建造的先后顺序,诉争通道并非通往村道的唯一通行道路。对再审申请人诉请排除妨害诉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因侵犯他人财产引发的纠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申1110号民事裁定中认为,因侵犯他人财产引发的纠纷,在此次纠纷中,首先需确定侵权人责任大小,据此认定高某应负主要责任。


4.因相邻权纠纷导致人身损害和行政处罚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申445号一案中,当事人因建房墙地界争议发生冲突导致互相推搡、扭打,据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双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后一方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不服,在已逾十余年后继续申诉。



相邻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客体,是指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基于其上的纠纷应当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如突破物的关系产生新的纠纷,不属于相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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