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一房二卖”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原创: 玲言律法 

“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

喂马、劈柴,周游世界

从明天起,关心粮食和蔬菜

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面朝大海 春暖花开》海子

我们都有着”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情怀,现实中能拥有一所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房子,也是大多人毕业的追求。

虽因种种原因,我们终与这样的房子无缘,但能在宜居的城市中拥有一套钢筋混凝土建成的房屋也算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了。

对于我们而言,有了房子便有了在这个城市安身立命的地方,便有了可以遮风挡雨的地方,也便有了一个家。

满室的光亮,衬着一个忙碌的美丽身影,桌上三两个小菜,还有一个跑闹嬉笑的娃儿,就是对幸福家庭的最美诠释。有人说房子是幸福的基础,是新生活开始的基础。

城市中,有人将小房换成大房,大房换成别墅;也有人从异乡飘落至此,新买了房屋,从此便在这里生了根;有人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卖了自己的大房,换成了小房。但无论如何,我们总希望通过买房,在这个城市生根发芽。

本文主人公沐晨在这个城市辛苦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首付款,带着女朋友满世界的看房,最终看上了位于芳林的一套两居室的小户型,总价款40万。

房子虽然不算大,但和女朋友两个人住完完全全够了,即使将来再添一个小生命,只要房子装修合宜,也是有一定的空间用于孩子的活动场地的。

何况这房子出门就有幼儿园、小学等,孩子上学不成问题,生个病,看个医生,步行十分钟也是可以到的。

楼下有一片开阔的绿地,看看风景,散步健身,全都可以解决,虽离市区远了些,好在地铁就在不远处,上下班也是非常方便的。

想到此,沐晨和女朋友一商量,决定买下这套房。随后便与飞草房地产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了12万元购买款后,两人便邀上三五好友,把新家收拾一番,欢天喜地地入住了。

粗心地沐晨被买房的喜悦冲昏了头,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转眼一年,此地房屋价格飞涨,沐晨掐指一算,此时的房价至少比他当时买房时翻了一倍还多,足以证明他当初的眼光还是非常不错的。

飞草开发商自然不是傻子,此地房价的飞涨,他们怎能不知。

刚巧这时候李小明也来买房,看了同户型的房屋后,非常满意,在开发商的极力劝说下,够买了沐晨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屋,并且很快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拿到了房产证。

沐晨得知真相后,便与飞草公司沟通解决此事,飞草公司早已钱入囊中,哪还管这些事,一个劲地踢皮球,让他找各个相关人办理,但终无果。

沐晨无奈,只得将飞草公司告上法庭,以飞草公司明知该房屋已出售仍然恶意进行转让给李小明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飞草公司与李小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飞草公司与李小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的是无效合同吗?

法院判决认为,沐晨与飞草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飞草公司与李小明签订的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

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在了李小明的名下,因而应由李小明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沐晨只能要求飞草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的经济损失,而不能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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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

文中,法院判决两份合同均为有效,且沐晨有权请求飞草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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