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 执行不能 作者 荆龙

        关于强制执行,  在许多社会大众心理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标的物一定能执行到位,钱一定能拿到手。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和偏见,即混淆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并非执行不力。2018年10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透露出的信息内容丰富,言简意赅,让人豁然开朗。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一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一望而知执行不能,案件是执行难中啃不动的硬骨头,执行起来难上加难。

      有多少案件执行不能?

    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生效判决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2016年2017年分别为51%、57%,剩余40%多未自动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换算下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都有哪些案件?

        这类案件所涉债务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垒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国外法院怎样对待执行不能?

  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诉讼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做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这显然是讲不通的。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中,为防止终本案件被滥用,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终本案件合格率为衡量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疏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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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形成联合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些措施有效保障了执行不能案件终本的不终了,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之后,每半年有网络查询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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