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有哪些被剥削的权利和待遇?

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很多人都十分熟悉。但是你们知道在日常实际中,派遣员工有多少权利和待遇被劳务派遣公司隐瞒剥削了吗?

常见剥削之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也是必须和自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且合同期限最少为两年,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超一个月未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派遣员工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补发每个月应支付的另一份工资。

常见剥削之二:不购买社保。

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也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也必须给派遣员工购买社保。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拒不给派遣员工购买社保的,派遣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补缴社保或给予赔偿。

常见剥削之三:派遣结束即无赔偿辞退。

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最少必须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将派遣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话,劳务派遣公司是不能随意辞退派遣员工的,否则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因没有用工单位接收而辞退派遣员工的话,都必须按照派遣员工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或者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常见剥削之四:未做满一定期限不发或扣减工资。

因为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性质是企业,不是行政单位,所以是不具备对任何人罚款扣钱的权利。在广东,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以在用工单位未做满规定期限不发或扣减派遣员工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派遣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补齐工资。

以上是我所总结的劳务派遣公司常见的剥削派遣员工的情况,如果还有其他请大家下方留言栏内发表。另外,面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剥削,很多人觉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费时费力,影响自己找工作挣钱的时间。其实只要大家在提起仲裁申请时附加上要求对方赔偿因仲裁所损失的误工费、路费等,这些损失都会由对方来支付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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