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8:履行不能,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部分 案例8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质量反诉,在履行不能以及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

2002年1月,浙江建工向宁波中院起诉慈吉集团,追索因建设慈吉中学三栋宿舍楼而拖欠的近2000万工程款。2002年2月,慈吉集团反诉要求浙江建工赔偿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2003年1月,一审判决慈吉集团向浙江建工支付工程欠款1133万元,慈吉集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工程质量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受宁波中院委托,国家质监检测中心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工程存在9项质量缺陷,其中最主要的是楼层标高与设计不符,楼层净高比设计要求低了5厘米。在未调查并明确质量缺陷原因及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宁波中院又按慈吉集团要求,委托原设计单位浙江设计院提出质量缺陷整改方案。浙江设计院提出一个“整体顶升”整改方案,该方案修复加固费用总计为3876万元,而原工程造价仅为2480万余元,竟然比整个工程原来造价高出1396万元。

浙江建工在收到该整改方案后难以置信,原已委托的律师在知难而退的同时推荐朱树英律师。朱树英律师陪同当事人一起去北京,另行委托清华检测中心对该整改方案进行专业评估。清华检测中心评估报告认为,浙江设计院的整改方案不安全、不合理、不经济、不科学而予全面否定。经法院开庭审理,这个评估意见为宁波中院所采信。一审判决否决了浙江设计院的“整体顶升”方案,对本案工程质量缺陷采取酌情降价100万,原被告各半承担的方案下判。慈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二部分 对案例8的复盘

1.对浙江设计院“整体顶升”方案及清华检测中心评估报告的评价

从专业的角度而言,为了修复“楼层净高比设计要求低5厘米”的缺陷,浙江设计院的“整体顶升”方案还是作了很多工作,仅从技术角度而言,还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清华检测中心对该方案的“不安全、不合理、不经济、不科学”的评价总体而言是中肯的!清华检测中心仅对浙江设计院的“整体顶升”方案进行了评价,但是也并没有提出整改修复的方案。从技术的角度而言,要解决这个“楼层净高比设计要求低5厘米”的质量缺陷,可选择的方案不多!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应该说明的是,“楼层净高比设计要求低5厘米”这样的质量缺陷属于主体结构方面的缺陷,但是这样的缺陷也能够满足国家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仅不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慈吉集团要求原设计单位浙江设计院出具修复方案,并要求赔偿损失并无不妥。

3.本案的关键在于缺陷的修复难度很大且费用太高,以及慈吉集团对民事权利的滥用

正如在前面所言,因为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从技术上而言是很困难的,如果要到达原设计要求所需要的费用是很高的,该修复费用竟然到达原工程造价的1.5倍。另外该缺陷能够满足国家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该情形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能履行的第一及第二情形。同样,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慈吉集团要求浙江建工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也是不合理的,只能要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慈吉集团是在浙江建工起诉追索拖欠工程款的时候,反诉要求浙江建工赔偿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该质量缺陷能够满足国家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而修复方案不安全、不合理、不科学、不经济,浙江建工履行不能以及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慈吉集团仍然要求浙江建工进行修复,这是民事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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