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帮员工缴纳社保,被判赔44000元,老板:是他自愿放弃的啊

关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事后能否以单位未依法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事情经过

2012年4月10日,王某入职某百货公司担任保全主管一职,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王某每个月的工资是8000元。

然而在签完劳动合同后,王某向公司表示,由于其个人原因,要去单位不要替其缴纳社会保险,改成每个月支付保险补贴200元的方式,随后王某在单位的要求下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以及《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

2017年8月,王某突然向单位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在我工作5年的期间,一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本人只好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确认单位收到通知书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去百货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裁决百货公司支付王某44000元经济补偿金。

百货公司起诉

百货公司不能接受仲裁结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百货公司都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替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之所以没有依法提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王某单方提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百货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百货公司每个月给其200元的社保补贴,故百货公司是根据王某的个人意愿执行,所以不应该支付王某44000元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即便是王某主动放弃单位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王某签订的《放弃社保承诺书》以及《放弃社保协议书》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而百货公司没有依法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44000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百货公司依旧不服,选择上诉至二审,公司负责人表示,王某入职主动要求公司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以每个月200元补贴的形式发放,而如今却以公司没有依法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行为,很明显是不正当的,不应该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百货公司没有替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合法,而公司提交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和《放弃社保承诺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应。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百货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000元。

总结

很的人对上述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无疑是支持了员工去欺骗公司,但更多的人觉得,百货公司应当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若是法院不支持的话,那么很多公司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强迫他们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这么一来员工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不过每个地区的观点都会有所差异,比如浙江省的规定就是,所谓的《放弃社保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应,公司应当依法替员工补缴社保,但绝不支持员工事后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金。

你可能感兴趣的:(公司没帮员工缴纳社保,被判赔44000元,老板:是他自愿放弃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