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听过太多讲座 依然搞不定企业规章制度

      周五听了关于企业用工法律制度合规性的讲座,今天梳理下听课笔记。如同之前关于公司食堂就餐摔伤能不能算工伤的案例一样,我得借用江大神的评价了。我们研读了很多案例,却依然学不好劳动法。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非常高深的劳动法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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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讲座的嘉宾是李华平律师,李律师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了今天的内容。

一、规章制度程序合规性

一般来说,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分为制定程序和公示程序,而制定程序主要包括六个基本步骤,包括

1、公司拟订草案

2、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这里需要注意,公司规模超过100人,需要设置职代会

3、职代会或者全体员工提出意见

4、公司做出修改

5、与职代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这里需要注意,重点是协商这个程序本身,并不要求协商出来的结构一定需要职代会或者员工代表同意。

6、确定正式的内容。

至此,一份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基本走完。可以进入公示流程。而公示的流程可以是多重多样的,必有在公司内网公示,企业内部邮箱群发给每一位员工,组织员工集体学习,通过规章制度的考试考核等等。在实际操作中不建议张榜公布拍照取证。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合规性

一份完整的企业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介绍 公司介绍中特别提醒关于公司的历史沿革,某些企业喜欢运用诸如“本公司前身为XX公司”以此来凸现公司的悠久历史,但可能会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工龄延续问题。

2、招聘管理 招聘管理中需要注意录用条件,是否设置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关系是否可以顺利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款解除试用期员工。当然,关于上周热议的九大部委同时发文关于面试时不得过问女性员工的婚育情况也不得不提及,并借此说明在招聘管理中不得体现出就业歧视方面的内容。

3、合同管理  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合同解除为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

在合同订立管理中又涉及到合同订立时间、合同类型和期限以及试用期的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终止。在上海是合法的,支付补偿金即可。但在北京,江苏等地,此刻终止合同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另外,试用期内合同期限变更问题,如果三年合同,六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第五个月是变更合同期限为两年或者一年,均不可取。同理,如果一年合同约定二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想要变更合同为三年,则试用期不可增加变为六个月,因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薪酬福利 薪酬结构,加班费基数和社保公积金基数。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补贴可以不计入加班工资基数。但该类补贴在工资中的比率应该合理。

5、工时考勤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

6、假期管理 年休假及各类假期的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制度。医疗期的规定需要注意,上海也有例外,一年三个月,司龄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4个月。

7、奖惩管理 特别注意惩戒管理

8、职业发展 培训服务期协议的相关规定。

9、行为规范 保密条款,回避制度,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等方面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运用

首先,需要理解规章制度的位阶,法律法规高于劳动合同高于集体合同高于企业规章。

而在运用合规方面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员工行为、情节与处理依据的相符合,​处理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即为有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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