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继承 与 多重继承

多继承

多继承是指一个子类继承多个父类。多继承对父类的个数没有限制,继承方式可以是公共继承、保护继承和私有继承。不写继承方式,默认是私有继承

多继承下派生类的定义格式如下:

class A
{
   …
};
class B
{
   …
};
class C : <继承方式> public A, <继承方式> public B
{
   …
};

按照继承的规定,派生类 C 的成员包含了基类 A、B 中成员以及该类本身的成员

派生类构造函数执行顺序是先执行所属基类的构造函数,再执行派生类本身构造函数,处于同一层次的各基类构造函数的执行顺序取决于定义派生类时所指定的各基类顺序,与派生类构造函数中所定义的成员初始化列表的各项顺序无关。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派生类构造函数的构成及其执行顺序:

#include 
class B1
{
public:
    B1(int i)
    {
        b1 = i;
        cout<<"构造函数 B1."<

该程序的输出结果为:

构造函数 B2.2
构造函数 B1.1
构造函数 B3.3
构造函数 A.4
B1.print()1
B2.print()2
A.print()4,3

在该程序中,作用域运算符 :: 用于解决作用域冲突的问题。在派生类 A 中的 print() 函数的定义中,使用了 B1::print;B2::print(); 语句分别指明调用哪一个类中的 print() 函数,否则会出现二义性问题

如果是基类和派生类中出现同名函数,不存在二义性问题,规定派生类的成员将支配基类中的同名成员,即派生类的对象只会使用派生类的该函数。

当一个派生类 C 从多个基类派生(B1、B2...),而这些基类又有一个共同的基类 A,则对该 A 类中声明的成员进行访问时,也可能会出现二义性。应以作用域 B1::B2:: 等来限定。

由于二义性的原因,一个类不可以从同一个类中直接继承一次以上,例如:

class A : public B, public B    // 这是错误的
{
    …
}

多重继承

当 B 类从 A 类派生,C 类从 B 类派生,此时称为多重继承。

当实例化子类时,会首先依次调用所有基类的构造函数,最后调用该子类的构造函数;销毁该子类时则相反,先调用该子类的析构函数,再依次调用所有基类的析构函数。

无论继承的层级有多少层,子类都可以与其直接父类或间接父类构成 “is a” 的关系,并且能够通过父类的指针对直接子类或间接子类进行相应的操作,子类对象可以给直接父类或间接父类的对象或引用赋值或初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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