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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保证金业务
基本介绍实施目的:为减免保证金,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持仓,构建组合策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业务指令:构建组合策略、解除组合策略。
适用合约标的范围:具体证券代码仅适用于该标的。例如,510050,表示支持上证50ETF标的合约进行构建。
盘中构建组合策略
构建组合策略指令:将多个成分合约的持仓构建成为一个组合策略持仓。经交易所校验确认后,即时返还多余保证金。
交易时间:
沪市:9:30-11:30、13:00-15:15
深市:9:15-9:25、9:30-11:30、13:00-15:15;
注意事项:
①备兑持仓不能构建组合策略。
②组合策略中的成分合约持仓计入该合约的持仓限额。
③合约停牌期间允许进行组合策略构建,停市期间不允许进行组合构建。
④构建组合策略的申报不能撤单。
⑤除另有规定外,E-1 日和 E 日当月合约不能进行垂直价差组合策略的构建。
盘中解除组合策略
解除组合策略指令:将已建组合策略拆分成多个成分合约的持仓。经交易系统检查确认,拆分后各单个成分合约保证金必须足额,并加收保证金后,才能拆分成功。
交易时间:
沪市:9:30-11:30、13:00-15:15
深市:9:15-9:25、9:30-11:30、13:00-15:15;
注意事项:
①投资者在申请解除时,必须有足够的按单一成分合约计算的保证金。
②当需要对客户组合策略强行平仓时,先强行解除组合策略,再对组合策略成分合约进行强平。
③当日构建的组合策略当日可以解除。
④合约停牌期间允许进行组合策略解除,停市期间不允许进行组合解除。
⑤解除组合策略的申报不能撤单。
保证金收取规则
1、在组合策略未解除前,组合策略持仓中的合约不参与日终的头寸对冲(普通转备兑、备兑转普通除外);
2、中国结算先按组合策略标准对组合策略收取保证金,再按维持保证金收取公式对非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对冲后)收取维持保证金。
3、对于垂直价差组合策略,在合约到期日的前两个交易日(E-2 日)日终,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先对组合进行自动解除,再进行所有持仓的对冲操作。中国结算根据对冲后的持仓情况根据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收取维持保证金。
4、对于跨式和宽跨式空头组合策略,在合约到期日(E 日)日终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先对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再进行所有持仓的对冲操作。
强行平仓规则
1、对于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先按照现有强行平仓规则选择非组合义务仓头寸强平。
2、如客户保证金仍不足,再选择组合头寸中单份组合持仓占用保证金较多的组合进行强平。
其他相关处理
1、合约停牌、到期日顺延的处理合约在自动解除时间发生停牌、到期日顺延等情形的,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组合策略自动解除的相关事项向市场公告。
2、异常情况取消交易处理若交易日出现取消交易情形,则以取消交易前最后时刻的持仓情况重新判断新建组合策略的有效性。
3、标的异常情况处理若因合约标的退市或不再继续作为期权标的等原因,导致相应期权合约到期日发生调整,则该标的对应的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期按照新到期日进行相应调整,即按照新到期日计算E-2 日和 E 日。
风险提示
1、在组合持仓临近到期时,交易所会自动解除客户构建的组合策略,按照普通义务仓冻结全额保证金,在资金不足时会触发透支及强平风险。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组合持仓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包括要求提前解除组合策略等操作,或提前按组合策略各成分合约保证金合计(即按非组合保证金)收取保证金。
2、上交所目前暂不支持组合策略单边平仓功能,客户如想对组合平仓,须先解除组合策略(冻结全额保证金),在资金不足时无法完成解除组合操作,也会面临无法平仓及强平风险。
二、股票期权合并行权申报业务
基本内容
实施目的:为提高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收违约风险,避免行权日实值期权大量折价交易,在行权日,同时持有相同标的证券的当日到期认购和认沽期权权利仓的投资者,可以对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实现到期认购和认沽期权的同步行权。
合并行权申报时间:
沪市:行权日全天,9:15-9:25、9:30-11:30、13:00-15:30
深市:行权日的 15:00-15:30
申报条件:
①合约标的相同
②合约单位相同
③组合合约数量相同
④均为当日到期
⑤认沽期权行权价高于认购期权。
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行权指令合并申报,累计申报的行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权利仓净头寸。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申报时间为:
沪市:行权日全天,9:15-9:25、9:30-11:30、13:00-15:30
深市:行权日的 15:00-15:30
结算规则
行权日日终,中国结算先对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数据进行处理,再对非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数据进行处理。
在完成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数据的处理后,中国结算根据行权可用权利仓数量,按现有规则对非合并申报的认购、认沽行权数据进行有效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