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36:绝不重新定义继承而来的non-virtual函数

1.前言

假设class D是由class B以public形式派生而来,class B定义有一个public成员函数mf,由于mf的参数和返回值都不重要,所以定义两者都为void。即:

class B{

    public:
        void mf();
        ...
};

class D:public B{...};

2.实例分析

在这里,虽然我们对B和D及mf都一无所知,但面对一个类型为D的对象x:、

D x;//x是一个类型为D的对象

如果以下行为:

B* pB=&x;//获得一个指针指向x
pB->mf();//经由该指针调用mf
不同以下行为:
D* pD=&x;//获得一个指针指向x
pD->mf();//经由该指针调用mf

为什么两种用法会不同呢,毕竟都是通过对象x调用成员函数mf。由于两者所调用的函数都相同,凭借的对象也相同。

但实际上是这样的,更明确地说:如果mf是个non_virtual函数而D定义有自己地mf版本,那就不是如此:

class D:public B{

    public:
        void mf();//遮掩了B::mf()
        ...
};
pB->mf();//调用B::mf
pD->mf();//调用D::mf

造成产生这种现象地原因是non-virtual函数如B::mf和D::mf都是静态绑定。这表明pB被声明为一个pointer-to-B,通过pB调用地non-virtual函数永远是B所定义地版本,即使pB指向一个类型为“B派生之class”地对象

另一方面,virtual函数却是动态绑定,所以它们不受该问题地困扰。如果mf是个virtual函数,不论是通过pB或者pD调用mf,都会导致调用D::mf,因为pB和pD真正指向地是一个类型为D地对象

如果你正在编写class D并重新定义继承自class B地non-virtual函数mf,D对象很可能产生相互矛盾地不一致行为。更明确地说当mf被调用时,任何一个D对象都可能表现出B或者D地行为:决定因素不在对象自身,而在于指向该对象地指针当初声明地类型。reference也会展现和指针一样难以理解地行径。

现在如果重新定义mf,设计便会出现矛盾,如果D真有必要实现出与B不同地mf,并且每一个B对象真的必须使用B所提供地mf实现码,那么每个D都是一个B就不为真。既然如此D就不该以public形式继承B。另一方面,如果D真地必须以public方式继承B,并且如果真有需要实现出与B不同地mf,那么mf就无法为B反映出“不变性凌驾于特异性”的性质。既然这样mf应该声明为virtual函数。最后如果每个D真的是一个B,并且如果mf真的为B反映出“不变性凌驾于特异性”的性质上,那么D便不需要重新定义mf,而且它也不应该尝试这样做。

不论哪一个观点,结论都一样:任何情况下都不该重新定义一个继承而来的non-virtua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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