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发帖,对他人贬损评价,侵权!

普法小文章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系某社区居民,有共同的社区、小区、居民楼等微信群5个。某日,原告在小区微信群发表了一些关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帖子。被告认为原告帖子内容不真实,有捏造事实的情况。,于是在5个微信群中均发表了帖子,帖子主要内容显示:“本人就今早在此群散布谣言发表几点声明:这次你@xxx已明确触犯底线,践踏大家对你的尊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此种挑拨业主和业委误解,诽谤业委成员名誉,霸道搞不团结,对谁不满就在小区兴风作浪,丧失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格和做人的宽容、与人为善之心。本人和其他业委将要求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第五、…第六…第七…以上七点声明告诸广大业主,也请当事人做出解释和道歉!"。以上5个微信群各自共有成员人数依次为:56、160、27、499、54。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理由:被告发表该帖子是由于原告曾发表不实言论;被告的帖子没有攻击、侮辱、贬损原告,发言虽然存在负面评价词语但并无刻意贬损词语,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负面评价等任何损害;即便出现原告名誉贬损是因原告发表不实言论被众人识破,是原告咎由自取,并非被告所侵害。

二、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发布涉案侵权内容由法院查明的六个微信群中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孙良君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孙良君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方武勤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案件分析

(一)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是使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本案中,被告发表的帖子明显有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霸道搞不团结”、“丧失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格和做人的宽容、与人为善之心”等内容,系直接对原告进行贬损性的道德评价词语,导向性较强,在客观上势必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三)帖子发表的地方足以使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

被告帖子发表在双方共同的5个微信群里,5个微信群系与双方生活较为紧密的群体,对原告也非常熟悉,传播的范围已经达到一定范围。

(四)被告所称原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不是被告免责的事由

本案中,原告对物业问题进行了质疑,并未发表倾向性的负面结论,亦没有言辞攻击,当然不能成为被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即便原告构成对被告的侵权,原告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被告也不能在群里发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帖子,否则被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行为提示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侵害人不得以侵害侵权人权利的方式对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也请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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