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摄影,犯法吗?

人们所说的街头摄影,一般意义上拿着相机到处拍特别是拍人的“扫街”、“街拍”,一方面以其大胆、生动的艺术魅力吸引大众,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关于摄影、艺术品、版权等法律规定各个国家都不一样,但总的来说,就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新晋街头摄影师最关心的著作权

先说著作权,其实这就是街头摄影的正当性、合法性,其实是分为两个部分的,一个是在街进行摄影(特别是对陌生人)的这个行为,另一个便是产出照片的应用。

先说街头摄影本身这种行为,其实在国外限定的法律法规很简单,一个但凡在公共场并且以公共视野合看到东西对其拍摄都是合法的,用长镜头和搬梯子就容易发生纠纷了;另一个则是不能闯入私人领地、不能与拍摄人发生冲突,在被摄人拒绝的情况下不得拍摄。

另一方面,像政府机关、敏感的部门工作人员、军事基地等国家机密理所当然地既不能进去拍摄也不能将拍摄作品公布分享,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一般来说,谁按下快门,谁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但这是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简单来说,隐私权就是个人享有自我生活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在上文中提及的公共场合(简单来说是没有屋顶的场地)下“正常的”拍摄,摄影师的著作权是受到保护的,而这并不会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由隐私权带出来的肖像权在大量涉及陌生人的街头摄影中也是有颇多争议的。简单来说,只要你的摄影作品中出现可辨认的人脸、身体、轮廓甚至个别部位,只要认出这是一个人,你就得与模特取得肖像权让渡书(Model Release),不然你是无法直接拿这张照片去卖钱的,俗称商业广告。

许多摄影师忽略的是,人有人的肖像权,建筑(和一些物品)也有自己的物产权,比如巴黎铁塔,对其进行拍摄并放在商业广告中是需要获得授权的。

至于不能直接盈利,那便是有简洁盈利了。1999年,菲利普- 洛卡·迪柯西亚(Philip-Lorca diCorcia)在时代广场拍了两年的街头摄影,作品最终在切尔西的佩斯· 麦吉尔画廊展出,名为《头部》(Heads),其中一张作品的人脸,正是新泽西联合市的退休钻石商人——正统派犹太教徒艾尔诺·纳森维格(Erno Nussenzweig),他起诉了迪柯西亚和佩斯画廊,说他们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但最终被驳回。

被起诉的照片

因为,第一,在公共场合摄影师的著作权(言论自由权)高于人们的隐私权;第二,迪柯西亚的作品作为艺术品展览而非直接用作商业广告,这就给很多著名的作品的存在于发表做了更加合理合法的阐述,比如二战胜利时代广场上著名的照片《胜利之吻》。

《胜利之吻》

最后一个,便是名誉权以及相关的伦理。街头摄影师好不容易拥有了一张照片的版权后,并不能随意修改然后发布,这最终的分享作品并不能给对方给予伤害,比如将对方丑化。还有就是一定要对弱势群体予以尊重,比如前段时间美国的一个网红拍摄日本著名的自杀圣地引起了铺天盖地的反对与抗议。

其实街头摄影本就是在不定性中寻找那一瞬间,最安全的街头摄影其实就是最无聊的街头摄影,但在你按下快门之前,在你点击分享的时候,你都有好好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有预期承担即将来临的争议。

你可能感兴趣的:(街头摄影,犯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