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与价值:对德性认识论的初步回答(2)

德性认识论

(三)规范性概念

规范性概念是伦理学上的重要概念,原本是用于说明伦理规范的性质。但在认识论上,规范性也被用于说明认识行为的确定性。例如,在实证主义哲学传统中,经验知识的可证实性就是指知识构成的规范性。

1. 评价的三种模式/标准

当索萨把规范性概念用于说明认识活动时,他试图说明对我们信念的评价就是一种认识活动。他把这种评价看作基于三种模式,或者说是三个标准,即精确性、熟练性和适合性。

精确性:是指一个活动者可以成功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达到自己的目标;

熟练性:是指活动者很好地表明了自己的相关能力;

适合性:是指这种成功实现恰好表明了活动者的能力。

2. 行为规范的两个层次

基于评价的三种模式或标准,索萨提出了两种层次的行为规范:

第一层次:是恰当行为的规范性,这种行为的成功表明了行为者的能力;

第二层次:是一种元恰当的行为,表明了行为者对第一层次行为的评价或反思。

这两层次的行为规范,正好对应他提出的两种知识类型,即动物性知识和反思性知识。后一种是建立在前一种的基础之上并超越之。索萨把第一种知识称为“一阶的恰当信念”,第二种知识则是“是由信念者恰当承认的一阶恰当信念”。

3. 知识获得的四种层次

由于知识与信念相关,因此信念者的认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知识的重要内容。根据索萨的分析,知识的获得应当存在四种层次。 人们往往是根据不同层次去理解知识和信念的关系。

第一层次:如何确定人们对所知事物的认识;

第二层次:人们的信念是否安全;

第三层次:人们是否容易犯错;

第四层次:人们选择相信的东西是否在理性上是可以得到证明的。

由此可见,信念构成知识的程度,伴随着我们队信念本身的认知价值的理解程度。

4. 两个基本观念

第一,知识必须是以获得真理为最终目的;

第二,知识在获得真理的过程中比起真的信念应当更为稳定和可靠。

5. 小结

德性认识论的主要工作就是要说明,知识的价值就体现在它具有超出了真的信念的更多内容。然而,在当代哲学中引起争议的正是在于,如何确定知识具有超出真的信念的内容?即使我们不再遵循传统的知识定义,我们也不一定会必然得出知识具有超出真的信念内容这个结论。因此,我们必须深入了解,知识作为一种规范性的信念,与人类的价值具有何种特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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