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判之水浒——孙二娘卖人肉包是销售伪劣产品吗?

大家好,本篇是古案今判系列的第二篇,延续上一篇的风格继续来讲水浒人物的犯罪故事。这次,我们来讲七十二地煞中的地壮星母夜叉孙二娘,就是在小说中宰杀过往行客做成人肉包子卖的那位。

孙二娘宰杀行客卖人肉包子,是不是故意杀人罪应该很容易就能分辨。那除了杀人外,卖包子这事是不是也涉及犯罪,且看下文!

Part.1

凶猛的孙二娘长成什么样呢,就跟上图也大差不差,搽着胭脂铅粉,敞开着胸膛,浓妆艳抹面带凶光。在她之下的人肉作坊陈设是怎么样,原文是如此写道:”壁上绷着几张人皮,梁上吊着五七条人腿“,少说也有个三四个人,加上以前够她和张青枪毙很多回。

她卖人肉包子的事出现在《水浒》的第二十七回,要不是碰上上一篇讲的另一位猛人——武松,她怕是还能接着残害众生,卖她的人肉包子发财。

故事介绍到此,就来说说她的行为,故意杀人的事,不再多说。主要看卖人肉包子符合哪一个罪,大家先来看第一个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与事实一比较,有点符合。人肉包子的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不可能有检验检疫,没有检验检疫的人肉怎么可以卖呢,所以初步来看她是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但是,再回头看这个罪,它对于定罪量刑还有个重要的要求,需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意思是即使卖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没造成严重食物中毒,那也不能以此论罪。

那吃孙二娘的人肉包会不会中毒,我觉得概率不会太大,以形补形来看兴许还有些益处也难说。既然无毒,那自然就不能援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来定罪量刑了。所以说,就没办法了吗?

Part.2

接上文的结论就是,咱们肯定有办法治罪的,法律还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来看下一个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翻译一下上面的法条意思,如果其他八类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治不了罪的时候,还有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兜底罪名来治罪。

何为兜底罪名,就是一切没包括的、难以包括的以及没有预测到的,都包括进这个罪名里。

例如市区飙车撞人案,开始连当事人自己都觉得只是交通肇事罪,最多判刑三年。结果此时兜底罪名缓缓而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罪能破开交通肇事罪刑罚的限制,最高刑能判死立即,意想不到吧!

然后咱们接着看,孙二娘卖的人肉包子是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呢?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面法条很容易理解,只要卖的产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治罪了。

孙二娘的包子,说是猪肉包子,卖的却是人肉包子,以人肉代替猪肉掺假是一定的,符合刑法的规定。但这有一个要求,此罪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才开始论罪,孙二娘到底卖没卖五万元的人肉包子,这里就需要读者自己想象了。

如果孙二娘没卖到五万元的人肉包子,虽不用入刑,也难逃工商部门等行政处罚,只是不够刑法上定罪量刑的标准。

律师说法

故事到此就结束了,本文通过孙二娘的案例,向大家普及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款罪名,也讲解了什么叫兜底罪名。下一篇文章,将分享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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