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殴打老师的后果是什么?

在我国古代,殴打、杀害老师是一种怎么样的行为?会接受什么处罚呢?

最早将殴打、杀害老师的行为正式写入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应是北齐首创的“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及根本利益的行为,归纳为十大种类,这些犯罪是要从重处罚的,不得适用“八议”“赎减”等制。

其中《北齐律·名例律》所载“重罪十条”之九:“不义,谓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说的就是杀害老师属“不义”,从重处罚。因为《北齐律》已亡佚,我们现在对《北齐律》的了解多是《隋书·刑法志》中所提及的一些内容。到底怎么规定的刑罚?这里的“杀”指的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便无从知晓。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发展为“十恶”,仍置于律首。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十恶不赦”。唐律继承隋律做法,并对“十恶”的规定达到了完善的地步,下面我们来看唐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唐律疏议·名例律》载:“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唐律疏议·斗讼律》载:“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又载:“注云「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 ”

唐律在《名例律》中首先规定了杀“见业师”构成不义。在卷二十一的《斗讼律》中进一步明确“受见业师”的范围和应该给予的刑罚。

这里所说的“见业师”主要为官学老师,即弘文馆、国子监、州县里面的老师。殴打官学老师者,比照殴打普通人加二等处罚。殴打致死的,斩刑。殴打私学老师者,按殴打普通人处理。

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是在也有例外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况加重处罚,通过下面这则案例可以看到。

《旧唐书·阳峤传》记载:“入为国子祭酒,累封北平伯,荐尹知章、范行恭、赵玄默等为学官,皆称名儒。时学徒渐弛,峤课率经业,稍行鞭箠,学生怨之,颇有喧谤,乃相率乘夜于街中殴之。上闻而令所由杖杀无理者,由是始息。”

阳峤为唐睿宗时期名儒,入国子监负责教学,相当于现在的校长,推荐了当时的一些名儒为学官。国子监学生里面不免有纨绔子弟,怠于学业,老师们就严厉要求他们,予以处罚。学生们因此怨恨在心,于夜晚在大街上殴打阳峤,唐睿宗听说此事,便下令把这些人杖杀。大概是因为这件事儿影响太过恶劣,加重处罚以正视听。

自唐代以后,“十恶”之规定除元代将其名称改为“诸恶”之外,其内容一直沿用至清末。至于说每个时期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殴打杀伤老师的案例,还有待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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