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档案资料的范围

业委会任期届满时需要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下一届业委会或者街道办,那么业委会掌管的档案资料到底有哪些?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若干规定都无相关规定,但可以参照2个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九)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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