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幼稚病的N个表现

受林来梵老师《学术幼稚病的N个表现》启发,趁兴起仿制该玩笑之文,也供抛砖引玉,也请大家切勿“对号入座”。

1.把自己定位成“正义的维护者”或者“真相的捍卫者”。

2.以胜诉率高为追求或者认为胜诉率越高就越牛逼。

3.每有新的法律颁布实施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哪怕相关业域自己不接触,也喜欢标榜一下新近的司法动态又要对自己的业务造成多大的影响,或者又要耗费自己多少时间来“与时俱进”。

4.办了个位数的某一类型案件就开始写“办案手记”或“实务札记”之类的文章,自以为观点新颖全然不知已经被实务界淘汰了几年。

5.热衷于将某一类型案件打造出一个流水线作业的规程,意图今后可以作为教程反复适用到今后同一类型的其他案件。尔后施行鸵鸟政策——凡是个案的特殊性,权当没看到。

6.举证时恨不得把自己掌握的所有证据都提交,写代理意见时恨不得把入行以来的所有适用观点都铺设进去。

7.给法官或同行写材料时好为人师,凡是“加速到期”、“不安抗辩权”之类专业词汇必添注释。

8.以为写法律文书就是引用法条越多越好,注释当然也要越多越好,平均每篇文书不低于10个。如果注释不够多影响排版一致性,就要求助理下水注,诸如:“光大银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每与人言必谈贵戚”的代理人版,每与人谈案必谈自己曾代理某500强企业胜诉在某地的光辉历史,实则是代理该500强企业下设三级子公司的某外包业务,因该500强企业管理到位、法务能力在线,赢了场不会输的案子。

10.政治挂帅,立场先行。凡能支持己方观点的案例,必大做文章提交给法庭要求类案类判。凡对方提交不利于己方观点的案例,必称非判例法国家,相关案例没有参考力。

11.具有非常丰富的百度法学研究工作——无须区效力层级、生效时间、权威解释还是学理分析,但凡能搜索出来的相关文段符合预设目的,即介绍给助理要求引入案件,同时提醒助理处理时不要简单把网页截图作为证据提交。

12.总想跨界,且觉得自己有能耐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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