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简单的国有分配及税收政策

   在商周时期,国家机器逐渐成形。农业技术发展成熟,收获及利润相对可控。私有制也相对固定下来,因此,形成了简单的国有-私有-治理税收的政策。出现了简单,清晰的井田制的划分以及治理。其间简单的机理如下所示:

   井田制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国家)所有。从理论上说,土地不能交易,亦能防止贫富不均的现象。也就是说,田产私人占8,公家占1,私人一齐劳动,将劳动的1/9当作税收,以供国家治理之用。

这个制度,据说起源于商周,从商朝的国家规模来看,根据研究,商朝人口约500万至700万,士兵约12至15万,国土面积最大时约300万平方公里,以中原地区为主。按照10养1人来看,商朝500万人养活大约50万人的政府机构人员(官员、军队、王室等)。

原来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时期,种这些地除了养活自己以外,没有多少的剩余,也是十分的合理与和谐。但执行起来,经过若干年,若干代的演变,就不是设想的那么回事了。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春秋晚期,农具中铁器与耕牛的广泛应用,使得农业生产力大大提高。有很多的“剩余价值”有待分配,这种简单划一,平均主义严重的井田制,就要开始瓦解了。

土地私有化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发生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变法。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春秋晚期到战国初期,井田制的土地国有化彻底瓦解,以商鞅变法为标志性,土地私有化取代了公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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