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2


A项,安乐死分为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


        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濒临死亡、弥留之际,经患者承诺,对其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积极的安乐死,是指在患者距离死亡尚有一段时间时,经患者承诺,对其注射无痛苦的毒针,致其死亡。这种行为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承诺放弃生命是无效的。


        二者的区分标准:第一,距离死亡的时间。第二,消极安乐死是不继续采取治疗措施。积极安乐死是采取致死措施,如注射毒针。


        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实施积极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注意:对于积极安乐死,不能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也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无罪处理。这是因为第13条“但书”只是概括性宣示,不能作为具体犯罪的出罪根据。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唯一根据是该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B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分在于主观,也即对死亡的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判断主观的方法是考察客观素材,例如打击部位是否致命、是否使用凶器、伤害行为是否有节制等。第一,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蓄意谋杀,就认为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临时起意杀人的情形很多。第二,主观不计后果、不顾死伤的,按照实际结果来定,造成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这是因为两种后果都在行为人故意范围内,属于概括故意。B项说法正确。


        C项,考查的是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行为人欺骗、胁迫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1)事实性欺骗。一个人承诺放弃自己法益的原因有客观事实原因(与法益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如果行为人在事实原因上欺骗被害人,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例1,甲冒充乙的丈夫欲和乙发生性关系,乙误以为是自己丈夫便同意。乙对重要的法益事实(行为对象的身份)发生认识错误,其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承诺是无效的。甲构成强奸罪。


        例2,医生甲欺骗对乙说:“你的孩子丙需要移植眼角膜,你愿意为你的孩子捐献眼角膜吗?”乙答应。甲却将乙的眼角膜移植给丁。乙承诺捐献自己的眼角膜是基于与法益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原因,也即将自己的眼角膜移植给自己孩子。甲在这个事实原因上欺骗乙,乙的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动机性欺骗。一个人承诺放弃自己法益的原因有主观动机原因。如果行为人在动机原因上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在事实原因上没有受骗,则被害人的承诺有效。


        例如,甲(男导演)欺骗乙(女演员):“陪我睡觉,就给女一号”,乙答应。后甲并没有让乙演女一号。乙在事实环节(与谁发生性关系)没有认识错误,只有动机落空。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本题C项中,甲对乙实施事实性欺骗,乙的承诺是无效的,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D项,如果器官提供者对出卖器官没有有效的承诺表示,则组织者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是《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要表达的意思,该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没有承诺表示),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没有承诺能力),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没有真实的承诺表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题D项中,乙未满18周岁,承诺无效,甲应定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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