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5


(1)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被告应当如何确定呢?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被告是最多、最全的,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复议决定有不作为或改变的内容也整体上视为复议维持,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复议决定多重因素呢?按照最高院的观点,是在申请人提出多项申请,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分别针对多项申请作出的复议决定时。 我们将其概括为口诀“多行为,多请求,多因素”,本题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两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均行政复议,没收违法所得被复议改变,但罚款被复议维持,符合“多行为,多请求,多因素”的要件,被告应当是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故A项错误。

        (2)第一,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应当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确定级别管辖。同时,因为只有县级以上的政府或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时管辖法院才为中院,所以,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B项错误。第二,B项中的地域管辖没有错误,因为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3)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声誉罚(比如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比如罚款、没收)、资格罚(比如吊销许可证件)、行为罚(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和人身罚(比如拘留)等,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而非禁止或限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罚,故C项错误。

        (4)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手段,一般所有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缴纳义务的情况下,均有权加处罚款或收缴滞纳金。同时,为了避免“天价滞纳金”的现象,法律对于执行罚作出了三重维度的限制:

        第一,告知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数额上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三,期限上限,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可见,D项的内容不管是在执行主体还是在执行程序上的表达均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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