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郎永淳都没做到的事,他做到了……

2011年高晓松酒后驾车造成四车追尾,事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7年郎永淳醉驾被判处三个月拘役。

甘肃陇西公务员醉驾撞死人,被判免于刑责。

这就是差距。

是依法裁判还是徇私枉法?

是人情交易还是网开一面?

这是微博上看到的消息,让人不禁产生上述疑问。

图片发自App

  笔者作为一个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工作者,经手的交通肇事案件没有一百也有八十。这类案件办理具有一些特点。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对此不应该对被告人过多的苛责,毕竟发生意外谁也不想,很对时候其实被告人也很无辜,明明错不在自己,但是碰上了只能算运气不好。

其次,这种案件和解优先,毕竟要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化解社会矛盾,因此无论是案件在哪个阶段,只要没判决,都有和解的机会。对于和解协议的达成,司法机关是乐见其成的,毕竟过失犯罪,人都有恻隐之心。一旦达成和解,嫌疑人就可以被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后,被害人一方都会出具对嫌疑人的谅解书。毕竟,嫌疑人肯出钱的前提就是要有利于后期的刑罚处理,

  这种案件大都具有自首情节,一般来说发生事故之后嫌疑人肯定都会拨打120,跟着120一起救人,110和120之间有联动机制,基本上120一来110肯定也会到,110一看嫌疑人还在现场,后期也能随传随到,那么主动到案基本就能认定。这种案件嫌疑人一般也不会翻供,毕竟被害人的尸体在那摆着,警察也出现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也已经认定了,翻供没有意义,所以一般也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构成自首。

  在被告人具备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交通肇事行为法官一般都会判处缓刑,社会还是要和谐的。

  但是免于刑事处罚实践中很少见,因为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陇西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据如果在于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显然是有问题,醉酒驾驶机动车撞死人何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普通的醉驾尚且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况且已经造成死亡一人后果的行为。如果参照8中提到的,显然也不符合,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不能认定为犯罪较轻。

  这份判决单纯从法律技术层面都解释不通,其实背后的事情并不复杂。被告人是陇西工商局公务员,一旦被判处刑罚,即便是缓刑,在现在的形势下势必得开除公职,于是免于刑事处罚就不难理解了,保住这份公职是第一位的。至于当地法院在明知本案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下为何还要强行判决,相信每个人心中都会有答案,县城里基本上都是熟人社会,公务员系统内部风吹草动随意可知,被害人家属已经赔偿过了,不会有人闹,接下来就是找找关系,七怪八拐的总能找到,毕竟县城也就这么几千号公务员,人找好了招呼也打好了,法院也如愿以偿地判决了,只是没想到被人在网上曝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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