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法律研究:“套路贷”是否合法?如何避免被“套路贷”?

引言: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案例:小二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专做小额贷款的小三,小三称借20万利息3万,但需要打一张54万的借条,保证小二按期付款,并做了伪证。

但小二还完连本带息23万后,却收到了小三的邮件,要求其还54万,小二没有理会,却收到了法院的传单。

问题:(1)小三的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如何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

(2)如何避免被套路?

(1)小三的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如何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

“套路贷”本就属于违法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并不是所有的“套路贷”都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

但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受害者应该为第三方,而不是诉讼对方。

(2)应如何避免被套路?

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说明”套路贷“的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所以当遇到无抵押、无担保借款类时应提高警惕,当对方以保证还款等的原因时无论如何都不能签下借款合同。

“套路贷”与黑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一旦碰上就如无底洞般难以脱身,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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