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唐朝的制度

唐朝的制度,大体上是延续隋朝而来,同时结合唐王朝的实际加以完善,在此简要介绍。

其一是政治制度。在中央政府上,唐朝延续隋朝的三省制,并加以明确职权,以中书省制定法令,以门下省审核法令,以尚书省执行法令,同时设置政事堂以联席议政。唐代宰相人数较多,因此相权不如西汉时期重,权力也收到压制;到唐中叶以后,相权更为弱小,唐室大权已为内廷所控制,宰相已沦为傀儡;到唐末时期,外廷借助藩镇力量消灭了宦官,可唐室也随之灭亡了。

在地方上,唐王朝设置州、府道进行管理;开元年间又在沿边地区设置兵镇,其最高长官为节度使,逐渐集地方军政大权于一身,形成半独立的封建王国,并酿成大祸。唐室灭亡后的五代十国,事实上也不过是相互争斗的大型藩镇。

其二是财经制度。初唐时期的赋税,大体承袭隋朝,人民的税赋主要有租、庸、调。租,按田计取;庸,按丁计算;调,按产计算。租庸调的精神,在政府而言是为民指产,同时又是因其产而课赋,本是一种善制。但在安史之乱后中央政府已无执行力,因而在唐德宗时改为两税法,其后户籍、田籍紊乱,兼并之风无法遏制,成为后世祸源。安史之乱后,为扩大政府收入,唐室开始征收杂税,即盐酒茶关矿五种税课。并逐渐成为政府大宗利源。

其三是兵制。唐代前期采用的兵制,延续自隋朝的府兵制,但组织更为完善严密。闲时为民,战时为兵,一方面国家不必竭财养兵,也不必担心武人拥兵自立;另一方面精选士兵,保证了军队的战斗力:因此盛唐时代的赫赫战功,无疑是得益于这种兵制。但是到唐玄宗时期,因国家承平日久,府兵制逐渐腐败,府兵逃亡过多,唐室将府兵制改为募兵制,无形中造成了内轻外重的格局;到安史之乱后中央军队不堪一击,全面崩溃,唐室所仰仗的只能是藩镇和回纥骑兵以及中央禁军。平乱后,中央禁军也逐渐被宦官所掌握,而宦官也借助禁军成为唐室的实际主宰,唐室丧失了对政局的掌控。

其四是法律制度。唐代法律基本山沿袭自隋朝,但是更为仁厚,更为审慎精密。其宽严适中,不但为当时若干外国所采用,且也作为唐代以后历代法律的模范蓝本。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种。律,为国家刑罚总则;令,为国家制度总则;格,为政府机关工作条例;式,为政府机关单行法规。四者重,以律作为最后的标准。

唐代的刑罚,分为苔杖徙流死五种,用法极为审慎,犯人待遇也较为合理;对于死刑的处理,更为严谨。其司法机关主要为刑部即大理寺,刑部掌全国律令刑法的颁布、复核大理寺的判决;大理寺审理罪案。罪及流死的案件需呈报刑部并转呈中书省。

综上,唐代的制度延续隋朝并更加完善,不但影响当时的外国,还对后世各朝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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