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法
亨利二世是一个很有作为的国王。他效仿的榜样,是他的外公——亨利一世。
登基的时候,亨利二世也颁布了一份宪章。在亨利一世、斯蒂芬的登基宪章里,总要提到尊重教会、遵守法律等等,发誓许愿,收买人心。亨利二世的宪章却非常非常短,而且可以只归纳为一句话:我将如我外公亨利一样治理英格兰。
不过,外公是如何治理英格兰的,亨利二世未必了然于胸。亨利一世去世的时候,他只有两岁,连外公长什么样子,都不一定有印象。他对亨利一世的了解,主要来自于他母亲莫德的灌输,这里面难免掺杂不少对王权至上的夸张描述,因为莫德自己就是一个强硬甚至有些蛮横的人。这无疑对亨利二世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好在,同亨利一世、斯蒂芬这两位前任相比,亨利二世是光明正大上的台,而且是众望所归。他不必费心去请求教会或者男爵们的支持,也就不会向他们承诺作什么让步。恰恰相反,无论教会和男爵们,都热切期待他的到来。
亨利立即行动,首先是消除对他的安全威胁。他下令,所有在斯蒂芬时期兴建的城堡,如果当时没有得到国王的许可,一律没收或者拆毁。有胆敢抗命不遵的,亨利就派兵强行收缴。有记载称,光是亨利拆掉的城堡,就有几百座。
斯蒂芬时代雇佣了不少佛兰德斯的雇佣军,也被亨利遣散。那个老雇佣军头子威廉·德·伊普瑞斯,此时双目已盲,早已退出江湖,仍然被命令离开英格兰。
要是认为亨利讨厌雇佣军,那就大错特错了。他可是一个使用雇佣军的老手。1147年,他只有十四岁的时候来到英格兰作战,就率领着一支雇佣军,不过人数不是太多。仗还没打几天,亨利的钱就花光了,最后竟然是对手斯蒂芬替他代付了军饷,让他得以体面地离开英格兰。
这件事是有历史记载的,虽然很难理解斯蒂芬为什么这么作,但应该是真实发生的。它无疑让亨利深切领悟到一个道理:打仗需要钱,而且越多越好。
虽然亨利拥有庞大的领土,封臣众多,但是按照欧洲封建制度的传统,封臣只为自己的领主而战。英格兰国王的封臣,只为英格兰国王而战,安茹伯爵的封臣,只为安茹伯爵而战。即便两个领主是同一个人,也不能把手下的封臣合到一起,随意跨境调拨。
收钱也同样的道理。如果为了保卫或者治理英格兰要想弄钱,亨利也只能从英格兰这片土地上想办法。
在钱的问题上,亨利充分继承了他的外公亨利一世的精明,还进一步发扬光大。
斯蒂芬的时候,王室领地流失了不少。为了笼络人心,他新封了不少伯爵,从王室领地里拿地来封赏。王室领地少了,国王的收入自然减少。亨利一上台,就展开清算。一年之内,他接连把伍斯特、萨默塞特、赫里福德三个伯爵领地收回王室,封号被取消。后来的日子里,他又借各种机会,把一批伯爵领地收归王室。亨利登基那年,英格兰有二十四个伯爵领,到他去世的时候,只剩下了十三个。
扩大王室领地,只是第一步。亨利一世建立的财政部,才真正是国王的提款机。可是经过斯蒂芬一朝,财政部处于涣散状态。亨利请出了亨利一世时期的老臣、伊利主教尼杰尔(Nigel)来重组财政部,很快就使财政部的收入恢复到亨利一世时期的水平。
亨利还重新铸造了英格兰的货币。
中世纪的英格兰人在生活中真正使用的货币,其实只有一种面值,就是便士(Penny),其它的货币单位,包括先令、磅,都是从便士换算出来的计价方式,并没有对应的货币。一先令等于十二便士,一磅等于二十先令,也就是二百四十便士。
磅原本是一个重量单位,等于350克。之所以能用重量单位来计算货币,是因为在亨利之前,硬币都用纯银铸造,每便士差不多有1.46克白银,把二百四十便士放到一起,正好等于350克,也就是一磅。对于大宗交易,只要称出货币重量,就知道收了多少白银,这样一来,磅也就成了货币单位。
不过,用纯银铸造的便士质地太软,有不法之徒打起歪主意。他们在过手的时候想办法从硬币上面抠一点银子下来,积少成多,再出售牟利。这种抠银子的人被叫作“剪货币者”(Money-clipper),他们的行为相当于偷窃,但是很难被抓到现行。时间长了,市面上的便士越来越轻,足额的越来越少,整个市场的流通都会出现混乱。
亨利把便士里的白银重量降到92.5%,再加入7.5%的铜,增加硬币的硬度。这起到了效果,虽然没有根除“剪货币”,这种行为还是大大减少。但是这也使得一磅重量的货币不再与一磅白银相等,而是要按比例进行换算。从这个时候开始,“英镑”(Pound Sterling)的概念出现了。
经过两三年的时间,亨利的一系列行动收到了效果。社会秩序逐渐恢复,王室收入稳步增加。他还向苏格兰、威尔士发起军事行动,夺回在大混乱期间被强占的土地。此时的亨利可谓无往不利,声威日隆。
不过,亨利的主要心思,其实没有放在英格兰。在执政最初的八年里,亨利加起来只在英格兰呆了一年半。他把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法兰西,巩固他在诺曼底、安茹和阿基坦的统治。他要时刻提防死对头——法兰西国王路易找麻烦,还要抓住机会主动出击,扩大自己的地盘。他和路易打打停停,停停打打,结果还略占上风,小有收获。
亨利的精力充沛,远超常人。有记载称他“除了骑马和吃饭,从不坐着”。治理他诺大的领土,需要不时地各处巡行。执政三十五年,亨利二十八次横渡英吉利海峡,在英格兰共计停留了十四年。虽然这要少于他在法兰西的时间,但是如果以亨利的四大块领地来平均计算,他花在英格兰的时间却是最多的。
1162年,亨利同路易签订了一份和约,两人之间的缠斗暂告平息。在之后的几年里,亨利留在英格兰的时间明显增加,并且又推出一系列新的政策。
在亨利的新政策中,有一项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就是他确立了英格兰法律体系,也就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基础。
其实,“普通法”并不是非常贴切的翻译。更准确的译法应该是“通用法”,也就是在英格兰各地通行使用的法律。
亨利虽然身为英格兰国王,但从小在英格兰以外长大,使他更像一个外国人,他只能听懂英语,没法用它来表达。英格兰人习以为常的一些东西,他也不大看得明白。英格兰人经常挂在嘴边的“法”这个东西,大概就是其中之一。
自从诺曼征服以来,英格兰人就时常会提到“(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或者“古老的法律习惯”。但是这两样都仅仅是抽象的概念,没有实实在在、白纸黑字的文件或者法典。就算爱德华在世,恐怕自己也没法一下说清楚他当年执行的法律是什么样的。至于习惯,那就更五花八门、千差万别了
就是这样说不清道不白的“法”,从威廉一世开始,在英格兰使用了整整一百年。在亨利一世和斯蒂芬的登基宪章里,还都明明白白写上,要忠实和捍卫它。
当年,威廉一世接受这个“法”,就是为图个方便。毕竟他带到英格兰的也就二三千诺曼人,可是当地的人口却有上百万。不去触动这上百万人,让他们按原来的方式生活,种地纳租,诺曼人只负责坐地收钱,既能得利,还可以省去很大的麻烦。
到了亨利一世,情况已经有些复杂。不管是作为郡守在郡法庭,还是作为领主在庄园法庭,诺曼男爵们都可以通过执“法”来赚钱。有些罚款需要上缴国王,但是他们有权留取三分之一(A third penny),胆子大的就截留不交。“法”越模糊,对他们越有利,可以用种种借口把案子弄到自己的法庭上来审,再用种种理由罚款,实现“效益最大化”。
亨利一世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发明了巡回法官,主要是为了和诺曼男爵抢夺“司法红利”。不过他派出的巡回法官数量太少,效果不大,再经过斯蒂芬一朝的大混乱,这个作法也基本停下来了。
亨利二世比他的外公走得更远。1166年,他颁布《克拉伦登法令》(Assize of Clarendon),开始了他改革司法的行动。
这份文件也被译为《克拉伦登敕令》或者《克拉伦登诏令》,只有二十二条。核心内容,就是把抢劫、谋杀、盗窃三项重罪和窝藏嫌犯罪,列为专门由国王审理的罪行,不管是郡守还是领主,都不能再在自己的法庭上审理。后来,亨利又把纵火和造假币也列为国王专管的罪行。
既然是国王专管,嫌犯在关押期间的费用,也都由国王承担,不过要是定了罪,他们的财产全部收归国王所有。这一出一入,公平合理,至于是陪是赚,不言自明。
其实专管也不是国王自己审理。亨利在英格兰划出几个区,有时四个,有时六个,向每个区派出一批巡回法官,代表国王审理案件。这种作法在后来的英格兰保留下来。亨利成为巡回审判制度的创始人。
这些罪行都比较重大,既不能遗漏(遗漏了也会损失收入),也不能凭空捏造。亨利想了一个办法,就是派法官或者郡守到各个地方,从每个百户里召集十二个“正直守法”之人,或者从每个城镇里召集四个这样的人,先让他们宣誓说的都是真话,然后让他们报告邻里当中有没有被指控或者众所周知犯有那几项罪行的人。
这十二个人,被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制度在英格兰的起源。和负责审理案件的陪审团不同,大陪审团只负责决定应不应该把嫌疑人送上法庭,也就是应不应该起诉。大陪审团曾经在英格兰和普通法国家广泛使用,直到近现代才被预审制度所代替,包括今天的英国。只有美国,还有非裔美国人建立的利比里亚,还在顽强地使用它。美国的大陪审团要多于十二人,在十六至二十三人之间。
陪审制度不是亨利的首创,在佛兰德斯和法兰西的一些地方,一直都在使用。它可能源于部落时代的法兰克人的传统,经亨利传到英格兰,几百年后再散播到世界的不同地方。在英格兰的停留,使它挂上了“英式”标签,一下子换了出身。
除了大陪审团,亨利也开始使用陪审团来审理案件,不过主要负责审理一类特定的案子——土地纠纷。
斯蒂芬时代,兵荒马乱,私战盛行,抢地占地的事儿屡见不鲜,就连王室领地,都被侵占。1166年,亨利进行了一次普查,也称“男爵宪章”(Cartae Baronum)。他要求所有作为直属封臣的男爵报告,他拥有多少土地,有没有再分封,分封给了谁?他应该为国王提供多少骑士,现在实际有多少?通过普查,亨利掌握了男爵们的土地占有情况,也摸清了王国的家底。
对于英格兰存在的大量土地纠纷,亨利也要想办法解决。但是很多纠纷时间已久,证据难寻,双方各执一词,处理不好,审案子的人就会被夹在中间。亨利找到了一个办法,就是让纠纷双方的邻人来决定,因为他们离纠纷的土地最近,最了解情况。遇到这样的案子,就从当地选出十二个“守法之人”,让他们来判定土地到底归谁。
这种陪审团最早什么时候使用的,已经没有准确记录。不过到亨利执政的晚期,陪审团已经比较常见,而且开始审理遗产继承类的案件。
国王专管的重罪、巡回法庭、陪审团,都是亨利二世给英格兰司法制度带来的重大变化。这些新的东西,被后人认定为普通法的标志性内容。变化从上而下,依靠国王的权威,推行到全英格兰,使得至少一部分案件,比如重罪和土地纠纷,有了通行的审理方式。所以,普通法的准确含义,是在各地通行使用的法律。
至少在中文里,普通法和习惯法之间往往可以划等号。但如果细细揣摩,它们是不一致,甚至是对立的。普通法整合消灭的,就是不同地方的不同习惯,形成一个通行的作法或者标准。普通法越壮大,留给各个地方不同习惯的空间就越小。当然,如果非要把普通法整合出来的通行作法或者标准,也叫作“习惯”,那普通法和习惯法就是同一个东西了。
亨利的普通法仍然未脱粗糙。如果有人被大陪审团指控,首先要被扔到水里,浮在水上的就收押待审,沉下去的就无罪释放。要指控一个人,需要大陪审团里多少人同意,也不清楚。如果被定了罪,最主要的刑罚是没收财产,但是没有固定的标准。后来,有一些罪犯要被砍掉手或者脚,不过也不清楚什么人会如此倒霉。
尽管如此,亨利的努力仍然重要。他至少成功地把一部分的司法权和对应的“红利”从男爵们的手里拿了过来。他的普通法主要集中在程序,就是因为要解决好怎么拿过来的问题。随着拿过来的案子越来越多,类似的案子的处罚标准慢慢趋向一致。
颁布《克拉伦登法令》没有久,亨利离开英格兰,前往在法兰西的领地。三年多之后,回到英格兰的亨利发现,普通法的进展远远没有达到他的预期。倒不是法官们不努力,而是握有执法权力的郡守们办事拖沓,有的还从中渔利。1170年,亨利对全英格兰的郡守进行了一次大调查(Inquest of Sheriffs),派人前往各地,接受对郡守和其他官员的举报。最终,二十六名郡守里有二十一人被撤职。新任命的郡守,大部分来自财政部,而且定期轮换。
亨利对郡守的控制加强了,普通法的普及自然加快了,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很多案件因为要等巡回法官到来才能审理,出现了案件积压。为了解决积压的问题,1178年,亨利指定了五名法官在威斯敏斯特设立固定法庭,接受各地的案件。这被视为英格兰最早的国家级法院。
可以说,普通法的发展,就是一个在法律上统一英格兰的过程。这个过程很慢很长,亨利二世是起跑的那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