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上下班途中撞车,公司应否承担职务侵权责任?丨河西老杨头

社会现状

快递业、外卖业、跑腿业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由于从业者行业的特殊时效性要求,我们总是看到快递员、外卖员、跑腿小哥在道路急速飞驰。通过昨天的文章,我们知道:在员工其执行工作任务时对其他人造成的侵权,应当由其用人单位承担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快递员在送快递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则由其所供职的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快递员在上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车辆碰撞,快递公司还应否承担职务侵权赔偿责任呢?

​经典案例

冯某系A物流公司的一名员工,职位为仓库管理员。2017年10月1日8时许,冯某在闵行区中春路驾驶电动车上班,与经过此处并行的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王某进行了就业及伤残鉴定,构成精神九级、肢体XX级伤残。

王某认为冯某身着A公司服装,佩戴A公司工牌,此时应当为送快递途中,则冯某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应当视为职务侵权。在与A公司和冯某关于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后于2018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冯某辩称,事发时,其与王某并排行走造成交通事故。其系A公司员工,事发时其正在去单位的路途中。认为王某所要求的各项赔偿过高,无法接受,要求重新鉴定。

A公司辩称,冯某系公司仓库管理员,并非快递员。事发时间为8点30分,与冯某日常工作活动不一致,并非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王某诉讼请求也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予以确认。且冯某事发当天被安排值班,从冯某居住地点和工作地点可以判断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应属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则侵权责任应当由A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247,880.16元、护理费4,900元、交通费250元、精神抚慰金11,000元、医药费30,515.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0元、物损(含眼镜及衣物)费400元、鉴定费4,950元、律师费4,000元,共计307,855.95元。

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时间的工作行为可以视为职务行为,本案中,事发当时冯子建处于上班途中,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也未发生在工作地点,行为的内容是交通行为并非用人单位要求的具体职务,冯子建上班途中的具体交通行为亦不受其用人单位意志的控制。因此,不符合职务侵权的要件,A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冯某向王某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7,855.95元。

应对建议

企业和员工在面临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职务侵权责任的成立条件

通过昨天的文章《员工以证券公司名义非法集资,公司是否应赔偿?》,我们已经明确了职务侵权责任有以下几个成立要件: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受害人的损失与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2、用人单位承担职务侵权责任后的追偿权

昨天的文章我们提到了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双方承担职务侵权责任的比例或承担主体。这种约定是否真的有效呢?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并不是天然的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职务侵权责任转嫁给了他人,或者转嫁给有过错的员工,再或者弥补管理者的工作缺失。只有当员工或劳动者在侵权行为中具有重大过失、故意的情形,用人单位方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3、不属于职务行为的特殊情形

一般在工作时间的工作行为可以视为职务行为。对于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应当着重借助于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及行为的受益人、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情形综合加以判断。

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原则上不属于职务行为:

3.1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内在联系,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但也有例外,比如途中接到工作任务立即需执行,则另当别论。

3.2绕道行为。一种情况下,虽然所从事的行为是与工作相关、或为了执行工作任务;但却与通常线路、通常途径不符合,采取绕道的方式在途中造成侵权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3.3用人单位禁止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职务侵权行为发生,可能会规定员工禁止从事某些特定的行为。员工在明知禁止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事该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侵害的,不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4、上下班途中碰撞的工伤问题

不难发现,案例中,冯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很多人可能会考虑到是否符合工伤的相关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见,若想认定为工伤,不仅对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有一定限制,并且要求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不仅不能将上下班途中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也不能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职务侵权行为,更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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