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收获(第27周)

这周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在工作中遇到一个新案子,围绕这个案子充实了一下自己的知识容量。案子主要还是破产清算相关事宜,但与之前不同的是,这次从判断是否符合申请强制破产的条件这一程序开始,而不简简单单是对申请文件的一个梳理,因此在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的细节上进行了一次深度学习:

1、申请条件:

拟申请破产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个条件时方可申请破产清算。具体是指: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拟申请破产公司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表现为拟申请破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或者,拟申请破产公司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会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而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而无法清偿债务等。

2、破产申请基本流程:

破产申请→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解失败/重整失败→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3、清算环节具体流程:

法院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财产→确认破产债权→变价和分配→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保、所欠税款、普通债权)→终结破产程序。

4、一些细节问题,比如:申请破产时,拟破产公司注册资本需全部实缴,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股东在补足;

当公司决定申请破产后,谨慎进行公司行为,有些损害公司财产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管理人在接管公司财产后可申请法院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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