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如果类包含另一个类的对象,那么包含类应当向被包含的对象发送消息(调用方法)。
也就是说,所有的包含关系都应当是使用关系。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包含的类有什么用处呢?当然,面向过程的开发人员会想到可能有一个Get方法供其它类使用这个包含的对象,那么按照“数据隐藏原则”,为什么
不让使用包含类的类直接包含被包含的这个对象呢?包含一个对象一定是需要使用它才包含。
比如说汽车包含了发动机,如果违背这条原则的话则定义如下:
对驾驶员来说,就知道了“汽车里有发动机”的内部细节(),这肯定是不合适的。
那么我们应当将发动机的启动操作由汽车类来调用,而不是驾驶员,那么定义如下:
这样对驾驶员来说,就不需要知道汽车细节了,也减少了与发动机的耦合关系。(默念一遍:低耦合,高内聚)
有一个特殊点的情况,对于容器类来说,它的责任就是提供对象给使用者,所以违背这个原则是正常的,其它情况请遵守这条原则。
4.6 尽量让类中定义的每个方法尽可能多地使用包含的对象(即数据成员)
这其实就是高内聚的翻版强调。如果每个类的情况并非如此,那很可能是这一个类表示了两个或更多的概念,记住一个类只应该表示一个概念。
最明显的情况就是类的一半方法使用了一半的数据成员,而另一半方法使用了另一半的数据成员,那么这个类就应该一分为二。
我们假设一个澡堂,有VIP客户和普通客户,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普通客户享受中专生服务,VIP客户享受大学生服务),则定义如下:
这是一个我经常看到的类似结构,这种结构不可避免地会在使用者的代码里进行很多条件判断,来确定到底调用那个版本的方法,而这种判断最好避免。
原因在于这一个类包含了两个概念,一个是针对普通客户,一个是针对VIP客户,违反了本条原则,我们应当将其分开,这里可以考虑再次抽象
这样这个类的使用者可以使用如下方法:
眼神好的可能马上就会提出,这里也进行了判断,但是这里的判断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手段来处理
一,字典
在外部保存一个字典:Dictionary<顾客类型,澡堂> dic;
那么上面的代码就成为下面这样:
二,简单工厂
实现一个简单工厂,澡堂Factory,则使用代码如下:
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在程序配置的时候进行调整,将类型的依赖延迟到配置细节中(而这正是类型注入的要旨,别被那些专有的很玄的框架名次忽悠,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4.7 类包含的对象数目不应当超过开发者短期记忆数量,这个数目通常应该是6左右
4.8 让系统在窄而深的包含体系中垂直分布
假设有如下两份菜单:
正餐--->甜瓜
--->牛排
--->土豆
--->豌豆
--->玉米
--->馅饼
或者
正餐--->甜瓜
--->牛排套餐--->牛排
--->配菜--->豌豆
--->土豆
--->玉米
--->馅饼
对使用者来说,哪种更科学呢?
回答1或者回答2都是错的,面向对象的使用者从不关心菜单的具体实现,只关心其公共接口(价格,份量,味道等)
那么对于实现者来说,哪种更科学呢?
面向过程的程序员可能会选择1,因为他不希望计算正餐价格的时候出现: 价格= ...+正餐.牛排套餐.配菜.豌豆.Get价格()+正餐.牛排套餐.配菜.土豆.Get价格()+...
而更喜欢:价格=甜瓜.Get价格()+牛排.Get价格()+...+馅饼.Get价格().
但是在面向对象的世界里,并不存在前者担忧的状况,出现他们所担忧的状况的原因只有一个原因,就是违反了
经验原则5,参考http://blog.csdn.net/heguodong/article/details/7375974
其实这里,模式大师已经作出了最完美的解决方案,那就是组合模式.
考虑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都是关于的菜单上的菜肴,那么我们可以定义一个抽象的菜肴类,其中只关心价格属性
那么我们可以按照套餐的定义进行各个菜肴的定义
那么配菜,牛排套餐,正餐的概念呢?他们是由多份菜肴组合起来的复合体,专门针对计算价格来说,并不需要区分他们的区别,所以不需要针对每项建立一个类模型,我们只
定义一个组合菜肴类就可以满足需求:
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外部配置的方式建立 配菜,牛排套餐,正餐 的概念,即
顾客使用完正餐后结帐的调用很简单:
这里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 正餐.牛排套餐.配菜.豌豆.Get价格() 形式的调用,而且将菜肴的组合需求放到了最后配置时,我们可以使用更灵活的方式配置各种套餐。
在这里,生成组合的代码就非常灵活了,工厂模式,生成器模式等等都可以根据你的需要进行套用了
4.9 在实现语义约束时,最好根据类定义来实现。但是这经常会导致泛滥成灾的类,在这种情况下约束应当在类的行为中实现,通常在类的构造函数中实现,但不是必须如此。
还是以汽车为例,我们看汽车的定义,为了集中注意力,先只关心汽车的发动机
我们可以定义奥迪A6,凯梅瑞等等汽车
同样我们可以定义丰田发动机,三菱发动机等等
问题,假设奥迪A6只能使用丰田发动机,凯梅瑞只能使用三菱发动机,问题是汽车只包含了抽象的发动机,对抽象的汽车类来说,所有发动机没有任何区别,那么需要我们把这个
约束条件放到合适的位置。
首先我们考虑在构造函数中加以约束,那么奥迪A6,凯梅瑞汽车的构造函数就分别如下:
这种方式很可靠,能保证系统里不会出现状态非法的汽车(奥迪A6使用了三菱发动机,就是非法状态)
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如果汽车和发动机的种类繁多,会导致出现泛滥成灾的类。
第二种方式,我们不保证汽车的状态合法,而是在汽车的行为里检查,状态是不是合法。
我们看看汽车的启动方法,可以如下定义
检查状态()这个该怎么实现呢?答案是必须有一个地方存储了汽车可以使用的发动机列表(当然也可以是发动机能匹配的汽车),我们可以实现一个字典,来保存
这个信息,然后根据这个字典来检查汽车状态。
这个字典的样子和下面差不多
Key Value
奥迪A6 丰田发动机
凯梅瑞 三菱发动机
。。。。。。 。。。。。。
4.10 在类的构造函数中实现语义约束时,把约束测试放到构造函数领域所允许的尽量深的包含层次中。
在构造函数中实现约束时,应该遵循这条原则,当然我还没想到如果没有遵循这条原则,构造函数会是什么样子?
在汽车类里怎么实现这个约束?汽车类并不知道有奥迪A6或者凯梅瑞,这是继承的一个原则(派生类知道基类,但是基类不应该知道派生类),我能想到的实现方式就是如下
这种方式确实不会产生非法状态的汽车,但是对使用者来说很不友好。
4.11 约束所依赖的语义信息如果经常改变,那么最好放在一个集中式的第三方对象中。
4.9里的字典内容如果经常变化,那么最好存放到外部文件里,否则可以作为汽车类的静态属性来实现。
4.12 约束所依赖的语义信息如果很少改变,那么最好分布在约束所涉及的各个类中。
类包含的数据成员分为两种,一种是描述性的,如长宽高颜色等,另一种是具有行为的子对象,如汽车包含方向盘,而方向盘本身就是一个具有"有意义的行为"的对象。
前者我们不去仔细讨论,只讨论后者。
4.9 类必须知道它包含什么,但是不能知道谁包含它。
如汽车必须知道包含了方向盘(否则汽车的左转,右转行为都无法实现),但是方向盘不能知道包含它的汽车,否则方向盘就无法重用到其它的汽车上。
4.10 同一个类包含的对象之间不应当有使用关系。
从复用性和复杂性角度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