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融资的监管规则终于来了:必须实名制,只是信息中介平台

针对P2P网贷行业明确的监管原则终于来了。

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做了主题演讲,明确说明了银监会对P2P进行监管的十个大原则,其中包括投资人和融资人必须实名登记、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明确P2P平台不是信用中介而是信息中介,以及对P2P行业的几条准入门槛做了圈定,等等。这意味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模式,接下来P2P将会被纳入到银监会大的监管范围当中了。

这件事相当必要。P2P贷款平台的发展用“野蛮生长”一词来形容一点儿也不为过:一边是创业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热情高涨,几家大型平台上的融资额不断攀高,人人贷和积木盒子等平台也相继获得了数千万美元的投资;另一边则是不断有P2P平台出现资金问题,创始人携款“跑路”的情况比比皆是。根据和讯网统计,2013年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有75家,而截至2014年6月份,这一数字就已经达到了46家。

实际上,银监会对P2P平台的监管细则就一直在酝酿当中。去年11月,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条法司相关人士就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划定了三个“禁区”: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而在今年4月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透露,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上个月,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透露,除了已经明确提出了的几条原则之外,监管层可能还会对P2P的注册资本金、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P2P从业人员的背景、P2P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这次银监会对P2P融资平台监管的十段话只是原则性条目,但显然,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要比任其野蛮生长的无序状态要好得多。具体而言,它们包括:

1. 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2. 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3. 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4. 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5. 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6. 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7.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8. 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9. 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10. 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题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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