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第一案被驳涉嫌司法垄断

       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案子,9月4日,有了初步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关注这一事件的各界人士,原本期望能够在法庭上,把这一事件的是非真相,一层层剥开,拨云见日,让公众在法律的阳光下,看到原来面目,可是,北京市第一中院的一纸裁定,让大家郁闷了。
     这样的结果有些出乎意料,其实也在意料之中。
     北京市第一中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法律依据,根据网上报道《 反垄断第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笔者学过点法律,对这个案子颇感兴趣。所以,看了上述报道中的裁定依据后,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查阅后感到很是奇怪。在此不妨把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从这两个条款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是针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本案显然不适用这一条款;因此,笔者觉得裁定不予受理,主要还是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为《解释》里有这个两年的起诉期限。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因为本案是起诉质检总局反垄断,而《反垄断法》是08年8月1日才实施,以前无法可依,怎么起诉?
     因此,笔者判断可能是媒体报道有误,否则堂堂北京市第一中院,怎么会引用和本案毫不相关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呢?这不是污蔑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的智慧吗?真是岂有此理。
     不过,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商榷,那就是北京市第一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笔者从媒体报道上知道,本案中4家防伪企业,是8月1日起诉的,按照这一条款规定,应该在7个工作日后,北京第一中院就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可是为什么拖到了9月4日呢?并且,在《解释》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北京第一中院应该在7个工作日后,先行受理,然后可以适用驳回起诉裁定。 很有趣,一个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居然是起诉人超过了法定期限,太有才了。    
     如果真如媒体报道中所言,北京市第一中院在裁定中引用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而且又枉顾《反垄断法》8月1日实施的现实,并且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裁定,那么这个关于反垄断的行政诉讼,法院对于法律的适用,是否也有垄断嫌疑呢?
    (作者,陆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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