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了半居住证申请

提交了办理居住证申请
 
今天是2009年11月16日,我终于还是提交了办理居住证的申请,再三的考虑,为了今后的保障,还是很有必要的,虽然说现在的政策一年一个样,但是考虑到长期的发展,不能贪图现在到手的多点,就放弃了其他福利,还是要有长远的规划,看的更远,才能提前避免风险,未雨绸缪啊!

具体的分析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可享有的待遇:

1.居住证可以享受上海市民待遇,缴纳4金,子女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上海高考。 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可享受相关待遇。

2.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按规定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

3.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4.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持有人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或者16周岁以下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5.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6.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就业和社会保险、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7.居住证的有效期分1年、3年和5年三种。申领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另外,持有人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方面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上海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办法 4项激励条件出台
 
《上海市居住证》在子女就读、证照办理等方面至少有八大市民功能;
此外,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还可以享受行政机关聘用、子女参加上海高考,缴纳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多项特别功能。
 
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有关内容,居住证主要是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主要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引进人才居住证还有多项特别功能
 
根据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引进人才的《居住证》还有些其他功能。如:
 
持《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的方式创办企业;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持《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还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积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上海市居住证新增9项功能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局专门就公安机关为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列出9项服务内容,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驾驶证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申领、补办、更换、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办理驾驶证转入本市籍的手续。
  二、办理机动车登记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四、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受单位派遣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来沪人员,可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五、办理《边境通行证》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因探亲、访友在本市申请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可前往本市公安机关设立的边境证签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六、开具在沪居住证明
  来沪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证明其在沪居住地址和所持居住证件有效期限的,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前往本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在本市的居住证明手续。
  七、开具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因开设企业、从事职业或担任特殊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本人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前往本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开具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手续。
  八、申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IC卡
  来沪人员在本市娱乐场所从业、需办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IC卡的,应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前往娱乐行业协会指定的受理点办理。
  九、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来沪人员在本市旅馆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及歌舞厅、沐浴按摩、游戏(艺)机房、网吧、茶室、游乐场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事前台登记员、贵重物品保管员和客房服务部门负责人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可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接受相关法律和治安业务的培训。
  市局治安、交警总队,出入境管理局,人口办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分(县)局的业务指导,并尽快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细化操作办法,确保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待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市局将向社会公布服务事项内容。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据 6月17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协也对《实施细则》的起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7个部门按照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决策原则和科学民主、保障民生的基本思路,广泛征求居住证持有人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收集网民网上咨询意见,经多次反复酝酿,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居住证持有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受理工作进入操作阶段。
    《实施细则》依照《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申办条件、激励条件、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迁入户口、家属随迁、轮候及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条件。
    《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 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并对缴纳镇保是否可认定为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
    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的新时期新阶段,上海正在不断优化“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海纳百川聚人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凸现人才的业绩和能力导向,《实施细则》就《试行办法》中提出的四项激励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 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同时规定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实施细则》对如何申请进行了细化。明确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持证人员进行办理。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对于《试行办法》列出的 7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实施细则》对其中6个方面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据不同条件可以相互替代。如,对《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项可替代的材料。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分级审核的责任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为体现申办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申办的透明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 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即日起,凡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http://www.21cnhr.gov.cn/news/jzzn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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