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损害的是法律尊严

 
所谓 “机动车负全责”问题,在5 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便争论雀起。北京市就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更使争论趋于白热化, 21 天时间,收到了意见 1758 条,网上评论达 5 万多条。 9 3 日听证会举行,两军对垒,争论达到了高潮。
 
经过双方激烈论辩,虽然仍是两种对立意见,但是非已经清晰明了。听证会后,北京市法制办负责人也表示, “会尊重民意,尽可能采纳群众意见”。事情到此似乎画上了句号,不料最近传出四川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传真,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存在三大漏洞: “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有失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并建议修改道路交通法,“该承担责任的就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以执法者的身份,将争论推向了更高的一个层次。
 
一部经过权威立法机构通过并付诸实施的法律,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强烈的争议,新中国成立以来可是从未有过的事情。这既说明我国政治生活确实在走向民主化,也说明这部法律的确存在严重不公之处,让人实在难以接受。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无情的,法律要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才能体现出它的尊严。法律尊严的基石是公平与公正,法律一旦失去了公平与公正,人们就不会心悦诚服地去尊重它、遵守它,法律也就失去了自身的尊严。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确实很严峻,而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还有日趋加重之势。 2003 年全国保有汽车 2380 多万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10.4 万人,今年 1 8 月已达到 67985 人,大有上升之势。公安交通部门称,自 2001 年起,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高居 10 万人以上。与之相比,美国 2000 年保有汽车 1.9 亿辆,是我们的 8 倍,交通死亡人数却只有 41821 人。日本去年保有汽车 7265 万辆,是我们的 3 倍,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过 8000 多人,我们的车均死亡人数实在太惊人了。交通死亡远比拥堵、能源紧缺、大气污染,对我们造成的威胁更大、更直接,立法部门归罪于汽车的使用,因而让 “机动车负全责”,其心情可以理解,但立法毕竟不能感情用事,法律必须公平、公正。
 
所谓 “强者弱者论”、“路权人权论”,大家阐述得已经很充分了,所谓保险制度滞后,也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想强调的是,就算立法者的本意是要体现人文关怀,也应该明白怎样惩罚汽车才能减少交通死亡,或者说只惩罚汽车能不能达到减少交通死亡的目的?
 
我们知道,造成交通事故以至死亡, 90% 以上都是违犯交通法的行为造成的,包括机动车违法和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北京交通局每日发布的交通信息表明,北京市每天仅报了案的交通事故就在 1000 多起,几乎全是违犯交通法酿成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杜绝了这 1000 多起违法行为,就能减少 1000 多起交通事故,这样一来北京的交通安全现状不是至少改进了 90% 吗?所以治本之道在于杜绝违犯交通法的行为,包括机动车的和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惩罚机动车。
 
如果不管机动车有无过错,即不管违犯交通法与否,一概要负全责,机动车驾驶者还会在乎违法不违法吗?再说,既然由机动车负全责,非机动车、行人岂不更有恃无恐,不把遵守交通法当一回事吗?闯红灯、走逆行,翻越防护栏,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交通法在人们心目中还有什么地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大家一齐藐视交通安全法,交通岂不一塌糊涂,交通事故能不大量上升,死亡人数能不大量增加吗?我想这种结果绝对有违立法者的初衷。所以 “机动车负全责”的最大危害,就是使法律本身的尊严受到损害,进而会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
 
我们从国外回来的人,常常盛赞发达国家机动车给行人让行,行人也都会在红灯前耐心等待,宁可绕远道也不乱穿马路,就是因为人家尊法、守法。在我们国家,机动车居然敢在人行道上与行人抢行,而行人也把翻越防护栏,穿越全封闭高速公路不当一回事,都是在藐视法律。我们现在需要补的是守法这一课。
 
一度广为传闻的所谓 “撞了白撞”,由于过于简单化的概括,听起来的确很残忍。但是仔细想想,明明知道全封闭的道路是不可以走人的,却故意破坏防护设施,强行穿越,这和自杀有什么两样?!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完全不顾,让别人怎么去防范?对这种人能谈得上“路权对人权的侵犯”吗?记得十多年前记者在攀枝花钢铁公司采访,曾经看到一幅标语:“违章操作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杀人”,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违章”,都无异于自杀和杀人,何况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生产安全制度和交通法一样,是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宝贵经验,尊重和遵守安全法才是安全的根本保证。
 
所以我们认为,减少交通事故,首先是要大力提倡、鼓励人们尊敬法律、遵守法律,而不是与之相反。鼓励守法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要让违法者受到惩罚,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才能真正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只有建立起一个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才会有安全的道路交通保障。否则,所谓的 “人性化”,反而会误导人们去违法,最后自食其果,“名曰爱之,实在害之”。
 
世界上许多国家轿车普及程度已相当高,城市道路上只有机动车,难见非机动车。除了商业区,道路上基本见不到行人,想问路都没办法,因而他们的城市建设只考虑机动车通行。而在我国,轿车进入家庭刚刚起步,能用小轿车代步的人数比例相当小,同时我们城市居住密度大,步行人也比较多,但是在我们的城市建设中,却一味追求 “与国际接轨”,只考虑机动车的通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甚至用牺牲他们的行路权来改善机动车的通行。其结果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非机动车、行人无路可行,不得不与机动车抢行,马路修得多宽阔,也畅通不了。现在自行车逆行,已成为许多城市的风景线,交警无从管起,便视而不见,往往酿出事故来。
 
我国普及轿车,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我们必须正视 “混合交通”将长期存在的这个现实,建设“国际大都市”的步伐,更要和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在改善机动车通行状况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问题,这才是真正在体现“人性化”,而不是待人死了以后去处罚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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