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确立搜索新秩序――由雅虎败诉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一家国际唱片公司诉雅虎搜索引擎侵犯著作权纠纷以一审雅虎方面的败诉带给人们很多的争论,各界人士的看法与评论可谓五花八门、见仁见智。其中悲观者有之,乐观者有之,有朋友问到我对此事件的看法,我将我的思绪梳理总结后写下本文,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众所周知,在浩如烟海中的互联网上让搜索引擎区别每一个链接对象是否有合法的著作权很不现实,在中国目前这种大部分网站都充斥着大量侵犯版权作品的现实情况下,搜索引擎的服务特征必然导致大量的有盗版内容的网站通过搜索引擎的“服务”实现了被广大网友发现的目的,从而实现其广告收入等商业利润。在这个过程中,搜索引擎在客观上起到的帮助、引导侵权内容在网络上快速传播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而如果法律要求搜索引擎必须逐一对被链接对象的著作权合法性进行准确的甄别和筛选,无疑会很大程度的制约了搜索引擎业的发展,百度的代理律师在应诉华纳唱片起诉的答辩中甚至把它提高到了导致整个搜索引擎行业所有搜索服务被迫停止服务的毁灭性后果,并极大地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的高度。但是,即便如此,当然也并不意味着,司法者受理此类案件时,对搜索引擎传播网络盗版坐视不理,那将是司法者的失职。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前,由于没有法规以上级别的强制规范对此类新兴、特殊的侵权形式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予以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核心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对这类侵权纠纷的裁判往往显得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侵权案终于发出了要求建立搜索规则、打击搜索引擎侵权现象的响亮呼声,由于双方在各自业界的影响力和代表地位使本案引发了强有力的思想冲击波,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搜索引擎链接盗版网站这一司空见惯的现象重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接下来百度胜诉更是听取惊呼一片,仿佛已经从此确立的了一个新的秩序,各种简单而草率的结论纷纷登场,一些搜索引擎链接侵权网站的而不构成侵权的论调逐渐发展开来,人们简单的认为一种业界的一种秩序由一个伟大判例所确立。而能令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真正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群体欣慰的是,百度案尘埃尚未落定,直接的权益受害者――国际唱片业的巨头公司们并未缴械投降,这些国际化大唱片公司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理念,再次向国内著名搜索引擎侵权现象发起了新一轮的维权冲击,十一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起诉雅虎,意味着他们并未屈服于中国法院为唱片业与互联网业交融确立的所谓新秩序,并最终在后来适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确立的新司法准则下赢得了诉讼。雅虎的败诉在很多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中国的普通网民借助搜索引擎搜索免费盗版音乐已经成为了习惯,就象到马路边花几元钱买一张刚刚公映的大片一样已经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习惯,如果搜索引擎的这种搜索方式被普遍打压,很有可能作为普通工薪族的大部分网民,就会逐渐的被剥夺了很多享受免费音乐的机会,有搜索引擎业务的公司往往很多时候都是和普通网民利益一致的,此情此景,一定程度上搜索引擎公司成为保护网民既得利益的代言人,所以大家欣慰于百度的胜诉,而沮丧于雅虎的败诉。认为雅虎败诉引起了一种不能被接受的秩序,认为这不是雅虎一家公司的败诉,而是中国全体网民的败诉。从而引起了大家对由此确立的新秩序的担忧。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百度的胜诉和雅虎的败诉都不会通过个案确立什么秩序,这是我国的成文法特点决定的,君不见,刚刚胜诉的百度确立的所谓秩序就被雅虎败诉的案例所冲击,可见,一个判例不管涉案方的地位有多么显赫与重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也不会成为具在普遍指导意义的判例,一种秩序的确立在中国的成文法背景下只有依靠逻辑清晰、公允平衡、且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成文法令。百度的胜诉并没有成就其后的雅虎胜诉,而雅虎的败诉也同样不意味着此后类似案件搜索引擎方必败。而如果说可能会有一种业界新秩序被确立的话,笔者相信那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部行政法规所确立的,而非由个案所确立。该条例的第 23 条为搜索引擎侵权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原则下经营搜索引擎业务的公司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下,必须断开链接,如果接到通知后仍然怠于断开链接则构成了与被链接网站的共同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下文的但书内容: 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搜索公司明知或应知被链接内容侵权却仍然进行链接,那么即便接到通知后即时删除也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种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体谅了搜索引擎甄别被链接网站内容著作权的难度的同时,却没有因此放纵搜索引擎的对著作权的侵犯,依照该条规定的精神,搜索引擎链接的有侵权内容的对象,必须是一种纯无过失的行为才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是明知或应知有链接对象侵权,就必然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不因其接受通知及时删除而免除共同侵权责任,而“应知”的规定,无疑又给了著作权人一个更进一步的推定空间,为其更大范围的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尽管还有学者对是否把“应知”加载其中持保留意见,但也不会影响该条款设计的公平、合理原则及可操作性所达到的精确水准,这条法令的推行,必然在能够在推动搜索引擎发展的同时,最在限度的维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上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 23 条也是充分体现公平、效率原则的。网络侵犯著作权现象比比皆是,谁来逐一查处这些侵权现象呢?是让搜索引擎来充当这个网络警察吗?让搜索引擎这个网络警察去查封、断开网络上众多的侵权链接,如果搜索引擎没有处理干净,就由这个网络警察来承担责任。这样真正的著作权人真的可以在家睡大觉了,他们不用关心自己作品的在网络上被侵权状况了,反正有搜索引擎对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侵权负责,一旦发现搜索引擎链接了侵权网站,起诉一下搜索引擎公司就可以了,而搜索引擎的败诉,必然还会有一些赔偿,虽然数额不会很大,但应该能够支付打这个官司的各项支出,这样省心的维权方式何乐而不为呢,但这明显对搜索引擎的发展是不公平的,条例 23 条的规定符合着民事权利需由自身去维护这一民法传统原则,谁的作品,谁自己去查找侵权,而一旦找到了,搜索引擎必须去配合权利人,否则就要承担共同侵权的严重后果,有趣的是搜索引擎此时反而成为权利人可利用的“探测仪”,权利人可以利用之对所有的侵权网站,逐渐挖掘,个个击破。发现侵权网站后,权利人既能直接对侵权人主张权利,又要及时通知搜索引擎断开此链接,如果搜索引擎公司胆敢不按权利人要求去做,那好,权利人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对之起诉,维护权益,从而完成了一个完全的消灭掉被链接网站侵权作品的过程,也为著权作权人在广泛的互联网空间最大程度打击侵权成就了可能。所以,由《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实施所确立的搜索新秩序,能使权利人与搜索引擎在打击网络侵权充分合作,并能有效地促进着各自行业的发展。
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没有搜索引擎的服务,我们网上生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我们在享受着免费搜索服务的同时,仍然不要忘了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常说尊重别人,才会赢得别人的尊重,知识产权同样适用这个规律,只有我们充分尊重着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才会享受到时更好、更多,精神领域的、物质领域的知识产权成果,所以我们理解、支持着搜索引擎与知识产权之间形成的新秩序。

 

本文作者:天津市津天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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